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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⑤ | 民事案件银行卡盗刷事实认定判断标准
——韦某诉某银行、某科技公司案

时间:2023-11-20 阅读:1483

编者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四个一批”工作要求,努力创建一流的研究型文化型法院,我院特开辟“案例研究”专栏,常态化收集、评选、公布优案分析、典型案例等,充分调动青年干警参与案例编写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大兴调查研究的浓厚氛围。我院将以案例工作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精品战略工程,进一步擦亮案例研究司法品牌,努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民事案件银行卡盗刷事实认定判断标准

——韦某诉某银行、某科技公司案

(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民二庭法官助理 林静

基本案情

韦某曾于多年前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其后,韦某将该卡绑定自己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支出。2020年2月1日晚,案涉信用卡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发生多笔“交易关闭”情况,且案涉信用卡关联的微信发生“财付通-某市某区某百货店”交易,信用卡支付交易金额13617.91元。另案涉微信号还绑定了韦某名下A银行信用卡一张,也于同日晚发生类似线上消费。韦某便向某县公安局电话报案,称某银行和A银行的信用卡在身边,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其银行卡内的钱被消费将近2万元。该局建议韦某找银行咨询、解决相关事宜。同年3月2日,某银行向韦某发送信息,告知其需偿还账单金额13714.07元。同年4月14日,韦某向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就银行卡盗刷报案,该局于当日出具了《受案回执》,但尚未有正式处理结果。因韦某逾期未归还上述款项,某银行将此不良记录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内。同年9月12日,韦某偿还了案涉信用卡款项14621.09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鄂0111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

一、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韦某消除因信用卡(卡号427******15)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二、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决认为:根据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电子数据显示,案涉微信支付都是在同一台手机上通过微信密码验证的方式进行的线上消费,而该手机据原告韦某所述一直放置在身边;另原告韦某庭上所述该手机及其注册的微信一直由其个人使用,与另案中A银行客服当时电话记录中该微信系由原告妻子使用的说法存在出入,因当前网络诈骗情况复杂、手段多样,不能排除原告或家人在事发当日晚上使用案涉手机进行微信支付的可能性。且公安机关对此事调查尚无结论,是否被盗刷现在尚未定性,原告认为微信支付系统受犯罪分子攻击或存在系统漏洞,从而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现证据并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信用卡交易支出金额及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回信用卡逾期记录的诉请,因原告现已偿还了案涉信用卡逾期款项,被告某银行亦表示愿意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原告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故本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民事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银行卡盗刷交易类型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这两种盗刷交易有明确定义:“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后台电子数据显示,案涉微信支付都是在同一台手机上通过微信密码验证的方式进行的线上消费,故排除了伪卡交易的可能性。另持卡人庭上所述绑定案涉银行卡的手机及其注册的微信一直由其个人使用,与另案中A银行客服当时电话记录中该微信系由其妻子使用的说法存在出入,不能排除持卡人或其家人在事发当日晚上使用案涉手机进行微信支付的可能性,且公安机关对此事调查尚无结论,是否被盗刷现在尚未定性,故本案因证据不足,法院无法认定其存在网络盗刷交易行为的事实,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方面的诉请。

处理该类型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受信息技术条件限制,持卡人常因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新出台的《银行卡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对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提供依据,其中第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列举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的主张;依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了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对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的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等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形成初步确信。这部法规还对息费违约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破解了银行卡纠纷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对于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