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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时间:2013-10-07 阅读:3775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没有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该管理部门为拆迁人的则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该部门裁决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过申请裁决程序或超过3个月起诉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讼期间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等的有关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