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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洪山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3-05-13 阅读:2722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我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推动我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2.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为重点,以改革完善审判机制为保障,以开展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为目标,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司法职能,积极创新举措,努力提升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审判水平,扩大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及受案范围

3.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全院的未成年人案件。

4.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主要受理以下案件:(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且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4)直接侵权人或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校园侵权纠纷、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5)未成年人依法提起行政赔偿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加强未成年案件审判队伍建设

5.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6.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依法选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

7.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送出去学习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度

8.“绿色通道”制度。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的“绿色通道”制度,努力提高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的效率。对于急需治疗费用的赔偿案件和急需生活、学习费用的抚养费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无力支付辩护费用的,依法指定辩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优先办理缓、减、免,确保未成年人打得起官司。

9.分案审理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分案审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对应当分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正制度。

10.“圆桌审判”制度。坚持、完善“圆桌审判”制度,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轻微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采取圆桌审判方式,以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创造良好的庭审和法庭教育氛围。

11.“法庭教育”制度。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找准教育点和感化点,由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老师等共同进行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要注意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

12.“心理辅导”机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心理辅导机制,尝试与专业机构合作,或者安排具有心理学知识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在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评估、咨询与矫治,通过心理干预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使其走出阴影,回归社会。

13.“社会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大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调,切实规范社会调查人员主体资格、调查报告内容及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作用。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要进行庭审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调查报告的意见,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14.“刑罚轻缓”制度。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策略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系初犯、偶犯、胁从犯、过失犯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被告人,要立足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理,审慎量刑;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被告人,要结合社情民意,依法从严惩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要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罪犯,要加强与本辖区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或者通过未成年罪犯户籍地的法院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联系,确保非监禁刑的依法适用。

1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及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规定,将未成年人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16.社区矫正、“判后帮教”制度。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在向执行机关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附送社会调查报告、案件审理中的表现等材料。

对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要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者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同时,做好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后回访工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要对判后跟踪帮教和回访情况作出记录或者写出报告,记录或者报告存入卷宗。

17.特色审判制度。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五、建立完善“两个一条龙"协调机制

18.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有效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

19.按照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四家单位会签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努力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罪犯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推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未成年人法制巡讲团、担任法制副校长等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守法行为的养成。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使人民群众了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促进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21.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制定我区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司法救助、复学安置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六、加强工作保障

22.研究制定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要根据我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工作实际,将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

23.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特点,加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经费、装备的投入力度,为开展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24.加强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理念,认真总结、推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并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新举措。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信息报送,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联系,争取支持,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稳步前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