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质效的提升路径”研讨会综述
作者: 冉 超 时间:2017-03-07 阅读:1729
2017年2月26日上午,由武汉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和洪山区法学会联合主办,武汉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司法公开专业研究委员会承办的“法律文书质效的提升路径:深化司法公开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在洪山区人民法院隆重召开,现将研讨会开展情况和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研讨会的基本情况
“法律文书质效的提升路径:深化司法公开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讨会共收到征文91篇,包括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4个单位组织投稿,经过严格公正的评选,评出获奖论文15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7篇。研讨会开幕式上,武汉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副会长孙原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武汉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会长秦慕萍,洪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前信,武汉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周玉,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等领导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本次研讨会有两个特点:一是参与主体非常广泛。参会人员包括武汉市政法系统代表,律师代表,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武汉市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司法公开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洪山区人民法院“法韵深深”读书会学员,还有来自安徽、江苏等各级法院的法官。二是选题具有时代特征。专业研究委员会坚持与时俱进,实行“自下而上”的选题模式,突出其时代性、前沿性、代表性,研讨会选题采取跨部门、跨专业、跨区域的意见征集模式,确保研讨会选题既具有前沿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二、如何深化司法公开
近年来,司法公开方式不断拓展,司法公开深度不断延伸,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自媒体”时代,法院推进公开司法,既要强化公开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疏通顾虑,从观念上摈弃司法神秘主义,又要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打造工作平台,主动以多种方式依法、真实、准确、全面公开司法信息,减少信息传播的误读,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既要强化内部监督,自觉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又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公开效果。既要注重审判结果公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要注重审判流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会议提出,电子卷宗是实现司法公开由点到面、由形式到内容、由程序诉求保护到实体诉求保护转化的重要载体,是推进智慧审判的物质依托,是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用的必要基础。如何将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卷宗并深度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是人民法院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传统的卷宗材料管理应用模式存在诉讼材料收发各自为政、扫描设备标准不一、办案人员扫描方式多样、后期利用方式单一等不足,使得现有的电子卷宗采集效果不理想、采集时间不同步,导致后期利用基础不佳、使用意愿不强,限制了电子卷宗效能的释放。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积极探索采用诉讼材料收发、采集一体化方式,推动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实现智慧审判和司法公开奠定大数据基础。
会议还认为,庭审是案件办理的中枢环节,然而不管是过去的传统法庭还是目前的科技法庭,书记员都几乎无法做到又快又好地记录庭审全过程。尤其在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目前采用的纸质材料流转质证方式耗时长、检索难、不同步,对审理节奏造成影响。面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在科技法庭的基础上,大胆探索采用语音识别技术,开发电子质证模块,建设智慧法庭。
与会学者不仅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深入研讨,还对检察机关的公开工作进行了探讨。会议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武汉市检察机关自1998年试点检务公开以来,从制度规范到实务探索进行了很多大胆尝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立正确的制度理念和运行原则,构筑科学完善的检务公开体制机制。
三、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如果说深化司法公开是促进法律文书质效提升的显性方式,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则是推动法律文书质效提升的隐性途径。
会议认为,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构成核心成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基石。当前,由于传统因素的作祟、现代因素的影响、内在因素的作用、外在因素的抑制等,一起阻滞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培养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过程中,首先应明确法律信仰是其核心要素,只有法律职业人信仰法律,才能带动社会信仰法律,并最终促成法治社会的形成。其次,应遵循如下路径:改革法学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形成阳光对话机制,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并落实从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人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除了注重法律精英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公众参与的力量,以免形成“纯粹的西方技术理性、科学主义以及古典自由主义主导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会议提出,统一诉讼中证据裁判标准是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证据裁判,作为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对于刑事司法意义重大。统一证据裁判标准对于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虽已正式确立多年,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的实施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境。在侦查阶段:取证程序不够规范;侦查中过多依赖口供;不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实施未纳入举证范围;待证明的案件事实不明确;案件证明方式标准不统一。在审判阶段:直接言词审理难以落实;非法证据难以认定。究其根源,既有庭审证据审查功能虚化的现实不足,还有辩护权未能全面保障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这些因素的综合交互作用,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裁判的功能被弱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全面准确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突破其实施困境,需为其运行构建有效的保障机制:一是坚持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二是完善庭审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三是完善辩护保障机制,推进辩护权的全面行使;四是提高人员素质,推进专业化培养机制。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充分行使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会议认为,实践中,律师存在不敢辩、不能辩、不想辩、不擅辩等情形,为推进庭审实质化下的有效辩护,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法官要改变审判理念,实现对控辩双方态度的差异化转变为平等化。二是律师们必须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避免“临阵磨枪”,整体的辩护技能要从花拳绣腿到术业有专攻,实现技能之辩和证据之辩,形成真正的刑辩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