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文件选编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4-07-23 阅读:4450

   

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实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根据有关法规和司法改革精神及市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打造功能完备、分流引导、集约办理、便捷高效的综合性一体化诉讼服务窗口,实现民商事案件的合理分流,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二、机构设置

在立案庭组建诉讼服务中心,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军兼任中心主任,立案庭庭长王宏胜兼任中心副主任。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包括: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办理立案手续;提供诉讼引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约见法官、诉前保全、司法救助、判后答疑等便民服务;组织诉前调解(包括诉前联调),开展立案调解,推进民商事案件速裁速执,实现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以立案庭为主体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中心内设三个职能小组:诉前调解和速裁组、立案组、诉前保全与速执组。其中:

(一)诉前调解和速裁组:一方面,负责民商事案件立案前对其是否具有调解可能性进行甄别,对具有调解可能性的案件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组可自行调解,也可与辖区工会、妇联、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协作关系,开展诉前联调工作,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另一方面,负责审理民商事速裁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以及其它民商事速裁案件。根据案件数量多少和办案需要,在诉前调解和速裁组配备若干名法官和书记员。

(二)立案组:负责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筛选与甄别,立案后视具体情况,将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移送速裁组,将不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和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移送一般业务庭审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负责对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立案审查,立案后依法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三)诉前保全与速执组:负责诉前保全和速执工作,对下列案件快速执行: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足额及时执行的案件;诉前调解能够及时执行的案件;协助依据中仅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案件;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案件;其他5个工作日内能够立即执行到位的案件。

三、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速裁速执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就民商事纠纷到法院申请立案时,应立即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提示书》,引导其到诉前调解和速裁组解决纠纷。

(二)诉前调解和速裁组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案件是否具有调解可能性。经审查认为适合采取诉前调解方式的案件,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通知立案组立案并制作调解书。

(三)诉前调解和速裁组经审查不具有调解可能性或在5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立即将案件转回立案组。

(四)立案组应自收到诉前调解和速裁组移送的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甄别:对符合速裁案件标准的,移送诉前调解和速裁组审理;不宜适用速裁的案件直接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五)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由诉前保全和速执组依法审查后,在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六)速裁的案件原则上应自收到立案组移送的案件卷宗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七)诉前调解和速裁组未能在1个月内审结,或是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速裁标准的案件,由原承办法官转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由原承办法官与诉前调解和速裁组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不得将案件转交至其他业务庭审理。

(八)对符合速执范围内的案件,速执承办人在接到案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执行措施,在一个月内执结。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