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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案件告知书

时间:2022-01-14 阅读:12378

执行裁判类案件立案告知书

一、执行裁判类案件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

二、执行裁判类案件立案范围如下:

(一)当事人、利害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三、利害关系人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案外人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享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支付的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异议(或者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人民法院对执行裁判类案件主要实行书面审查方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围绕自身诉求提供证据材料,于立案时一次性提交。因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异议申请人自行承担。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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