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指引
时间:2013-10-07 阅读:1920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指引
一、申请支付令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支付令的管辖:
1、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有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向其中一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支付令申请的四种情形:
1、当事人不适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及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决要求给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3、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