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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5-30 阅读:4472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规范和完善我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及我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体要求】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积极稳妥地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力争每月直播一场庭审案件,逐步实现庭审网络直播的常态化、有序化、规范化。深化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展现司法审判良好风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传递法治正能量,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与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条【职责分工】 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选择、申报、准备、实施等工作;审管办负责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登记、协调及监管、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庭审网络直播的技术指导、网络调试等工作;政治处负责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舆情监控工作;司法行政装备科做好庭审网络直播的硬件设施保障工作。

第三条【案件范围】庭审网络直播,一般应从下列案件中选择:

(一)具有示范、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适合网络直播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宜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经过分管院长同意不予直播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直播的情形。

第四条【直播预案】 各业务庭对拟选定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案件,应认真做好直播策划,确定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做好调解或判决的预案。

 

第五条【直播审批】 庭审网络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业务庭应将拟网络直播的案件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批。

业务庭应于开庭前五日向院审管办申报登记。业务庭申报登记后发现案件存在不能直播的情形或其他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审管办及办公室。

第六条【直播方式】 庭审直播的方式,要充分体现我院庭审工作的特点和多样性,除在数字化法庭内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外,还可以直播巡回法庭和派出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及调解成功的案件。

(一)在数字化法庭内公开审理的案件,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

(二)对巡回法庭和派出法庭公开审理的案件及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件可以现场录制后进行网上播放;

(三)各部门庭审直播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未能当庭宣判的,待公开宣判后,应当把宣判结果发布在原视频网页下端,公示审判结果。

第七条【直播公告】 庭审网络直播的具体时间确定后,业务庭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提示其做好必要的准备。

庭审网络直播三日前,办公室应在院外网发布直播预告。预告内容包括:

(一)庭审网络直播的时间、地点;

(二)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名称及案由;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八条【庭审规范】 参与庭审网络直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司法礼仪规范及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须着法袍,书记员着制式服装,公诉人着制式服装,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着正装;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及端正严肃的形象,注重仪表仪态;

(三)审判人员应使用普通话,规范庭审用语;审判长应把握庭审节奏,控制庭审秩序;

(四)法警应协助审判人员维持庭审秩序,做好证据的传递工作。

第九条【技术保障】 庭审直播前,办公室应做好设备调试工作,确保庭审直播所需设备正常运行及网络的通畅。在直播过程中,办公室要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注意观察上传网络的画面和声音效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由直播方式转为录播方式,以保证庭审网络直播的社会效果。

参与庭审网络直播的书记员应当熟练操作数字化法庭硬件、软件设施,确保庭审网络直播的完整、连续、无误。

第十条【绩效考核】 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审判业务庭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解释实施】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1、洪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审批表

2、二O一四年各业务庭庭审网络直播案件任务表


2014年5月20日




洪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案件审批表

申报部门

 

 

承办法官

合议庭

组成人员

开庭时间地点

庭长审批

分管院长审批

提交时间

O一四年各业务庭庭审网络直播案件任务表

业务庭

庭审直播案件数量

2

民一庭

2

民二庭

2

民三庭

2

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1

和平法庭

1

张家湾法庭

1

王店法庭

1

行政庭

1

审监庭

1

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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