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感悟
作者: 郭昌志 时间:2012-12-11 阅读: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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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用八个情字来概括法官的形象,即:对人生要痴情,对事业要钟情,对同事要温情,对工作要热情,对群众要盛情,下到基层要了解民情,对歪门邪道不讲人情,对违法乱纪者不能手下留情”。八个情字,展示了当代法官的良好作风和公正形象。法官应具有适应法官这一职业特点的个性,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和特长;法官应具有不断调整自己,主动适应变革需要的心理素质;要有“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的平和心态,要有“每临大事有静气,不信今时无古贤”的沉着与冷静,要有“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坚毅和执着。法官应有法官的气质,这种气质来源于法官所具有的知识、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深厚积淀,而不是肤浅的自负,更不是轻浮的狂妄。法官承担着繁重而又复杂的审判任务,需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充沛的精力,并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这些内在的良好个性品质,会外化成法官良好的公正形象。 一、 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我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布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 二、良好的品性和德行。 法律是外化的道德,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正所谓,先正己、后才能正人。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执法者的自觉守法来张扬的,法律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也体现在法官的带头守法中。作为法官,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是要一手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弘扬正气。所以法官的守法观念、言传身教就非常重要。 法官道德品质的要求包含着社会公德的要求,假如一个人不能恪守社会公德的要求,就不完全具备法官的道德品质。“公正”、“廉洁”等道德规范,同司法也有非凡紧密地联系,是司法工作中非常敏感、非常重要的道德规范,法官必须模范遵守。 三、 护法的胆识与使命。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的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为什么在我国同是一部法律,同是一个案件,在不同的人或不同的地区,却会有不同的结论,除了立法中弹性高、法规不明确的客观因素外,另一原因,法官没有护法的胆识和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会之间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或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奏效的。解决这一弊端的可行出路还得倡导法官要有护法的勇气与精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法律受到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和冲击的情况下,法官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律精神和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起很大作用。法官勇于护法这是时代的要求,是职责的使然。 我愿用德国当代著名法官、法学家鲁道夫的一段精辟描述来结束此文,与诸位共勉:“当我每次走上庄严的法庭或作出判决之前,我就先闭上眼睛,想象着用布巾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阿斯特赖亚;此时,我忘记了我是谁,我只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我左手持天平,用它衡量法;右手持长剑,用它维护法;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对于不公的事和不义的人施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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