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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时间:2013-10-07 阅读:2133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申请

的条件及程序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5、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诉讼费减缓免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缓减免诉讼费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减免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