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学研究

涉诉信访案件裁判正义的方向迷失与秩序回归

作者: 李斌     时间:2013-10-07 阅读:3151

   

论文提要:

我国信访发生的传统惯性使针对法院判决的涉诉信访日益增长,涉诉信访成为当事人超越法律表达诉求,进而影响法院裁判走向的偏好选择。在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涉诉信访制度也将迎来重大变革,“诉”“访”分离的制度走向必然使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要真正接得住涉诉信访改革的重担,信访问题的死循环要真正从司法层面解套和破局,都需要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本文通过对涉诉信访案件审判中裁判真实的考察,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外部和内部层面检视信访案件审判的现状,发现信访案件审判在正义分配上迷失了方向,只有实现裁判正义的秩序回归,才能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民众对正义的追求在法治渠道得到最终实现。(全文共9982字)

信访是我国一种具有鲜明本土特色和悠久历史渊源的陈情制度,“作为民众表达意愿、参与政治、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途径,民众向权力机关去信或走访、上访,这一社会现象源远流长,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1)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众强烈迫切的诉求表达不可避免的遭遇了维权方式的传统承继,信访已然成为公民表达不满、寻求救济的主要渠道。在信访制度发生的惯性作用下,针对法院判决的涉诉信访日益增长,成为当事人超越法律表达诉求,进而影响法院裁判走向的偏好选择。

涉诉信访任意性、低效性、抽象性的制度特点使信访权处于一种规范意义上的断裂状态,其直接性、扩张性、救济性的实践表现又使信访权发挥了事实上的“弥合”作用。“‘无讼’、‘畏讼’的传统观念,司法无力的状况,对行政权的倚重,都使得信访被认为是一种便宜的方法,既体现了人性化的面向,也暗含着人治的传统思维和危险倾向,侵蚀着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对法律的信仰。”2)本文无意于对涉诉信访制度本身的各种问题进行一一厘清,也无意于对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内容进行过多探讨,仅从普通法官的立场考察涉诉信访案件审判中的裁判真实,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审视信访法治化改革背景下,面对将潮水般涌入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司法该如何应对才能给予民众可资信服的正义。

一、现状审视: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窘境

本文以中部省会城市W市的中心城区H法院四年来的203件涉诉信访案件3)审理情况为分析样本,以办理过各类涉诉信访案件的36名法官为访谈对象,对信访案件审判中面临的外部境遇、司法应对和法官感受进行全面考察,以期展示涉诉信访案件审判的现实图景。

(一)案件审判中的三重紧张

1.社会关系紧张。对各类诉讼案件信访已成为中国司法审判普遍遭遇的难题,平均每13起案件就有1人(件)次的信访接待4)(见表一)发生,涉诉信访次数的多少映射出司法公信度和裁判可接受度的现实境况。在稳定逻辑的作用下,籍由信访渠道的压力加持而形成的涉诉信访案件,其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个案,处理稍有不慎就会被无限放大,使本已十分紧张的社会关系雪上加霜。正是由于严峻的信访形势,和其背后紧张的社会关系,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才将涉诉信访作为关乎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采取各种手段息诉罢访,涉诉信访案件所附带的紧张社会关系使各级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

表1  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和接待群众信访数(来源于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

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万件)

全国法院接待群众信访

(万人件次)

案访比例

2012

1009

60

17

2011

1221

79

15

2010

1171

106

11

2009

1138

105

11

总计

4539

350

13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此处的案访比例是受理案件数/接待群众信访数,不同于最高法院信访统计所用的“案访比”概念。

2.内部约束紧张。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专门的信访处理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有的法院更提出“天天都是接待日,人人都是信访员”的口号。涉诉信访也已纳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绩效考核,不但在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系统中,设置了“信访投诉率”这个重要评价指标5),而且针对涉诉信访制定了专项指标考核体系(见表2),法院涉诉信访还被纳入了更加严格的地方信访考核体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成为各方评价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各级法院承受了多层绩效考核的巨大压力。

表2:中部某省法院在最高法院信访通报中指标排名情况(来源于该法院局域网)

2011

2012

2012年与2011
同比升降情况

前三季度汇总

前三季度汇总

数值

平均排名

数值

平均排名

数值

平均排名

上访总量(件次)

929

8.3

724

10.0

22.1%

1.7

集体访(件次)

1

——

0

——

100.0%

——

滞留访(件次)

154

10.0

198

8.3

28.6%

1.7

重复访(件次)

1153

——

761

9.7

34.0%

——

越级访(件次)

462

5.7

37

22.3

92.0%

16.6

中级法院进入越

级访前50名数量

7

——

1

——

85.7%

——

基层法院进入越

级访前100名数量

23

——

0

——

100.0%

——

来信数(件次)

2971

——

2465

15.0

17.0%

——

案访比

170.5

11.0

290.4

15.3

70.3%

4.3

注:1、凡数据空缺的均为最高法院在该季度通报中未进行相应统计或因通报项目调整无法对比。2、案访比的汇总为取平均值,其它考核指标的汇总均为合计数。3、案访比数值是越高越好,其它数值均以低为优。

3.利益冲突紧张。涉诉信访案件本身涉及多方利益纠葛,法律关系复杂,有的是因为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发生冲突,案件审理结果严重偏离当事人心理预期;有的当事人抱着上访施压、上访造势、上访拖延等目的恣意信访,加剧了诉讼双方的矛盾;有的采取集体访、暴力访、缠诉缠访等方式制造舆论,以求影响司法裁判的走向与结果。每个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信访积案都演化成为本院的骨头案件、敏感案件,“而正是这类案件,恰恰折射出民主与法治的可喜进步和堪忧困境的双重形势。”6)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既使法院和法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也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造成消极影响。笔者对近年来H法院的诉信访案件涉及利益冲突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A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间的冲突(B型),集体利益与集体利益间的冲突(C型),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D型),个人或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冲突(E型),各种利益冲突分布情况见表3。各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均可能演变成为涉诉信访案件,而涉及个人与集体间利益冲突的案件更是涉诉信访的高发区,由此可见,诉讼双方利益对比越悬殊,引发涉诉信访的几率越大,诉讼当事人的信访心理状态由此可见一斑。

表3:H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利益冲突类型(来源于案件统计数据)

年度

利益冲突类型

信访案件情况

A

B

C

D

E

信访案件数

收案总数

案访比

2009

11

33

10

6

1

61

5656

93

2010

10

21

3

2

0

36

5574

155

2011

13

20

5

3

0

41

6538

159

2012

25

27

8

4

1

65

7330

112

合计

59

101

26

15

2

203

25098

123

   (二)利益平衡中的规范隐退

1.稳定话语中的普遍利益关切。信访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遭遇了“和谐”语境和“稳定”话语,“‘维护稳定’成为信访制度的精神指南和最大功能,制度内形成了‘稳定’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使得制度运作成为这种张力高难度的平衡‘艺术’。”7)信访案件关乎稳定的政治意义、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制度要求和疑难复杂的案件特点,倒逼法官在信访案件审判中,对涉案利益给予极大关切,普遍在党的政策、群众利益、实质正义等非规范语境中,进行利益衡量和评判,以此确定正义分配的方向,司法的规范性特征逐渐隐退。

2.利益平衡中的协调变通选择。利益衡量遭遇了法律规范性隐退,其最大风险是协调司法和变通司法的滥用。H法院的信访案件审判一般有四种出路和结果:一是判决,判决得到执行;二是判决,判决得到协调执行8);三是协调调解,法院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借助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协调调解,以多元化替代解决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久拖不决,部分信访案件,各利益主体间冲突对抗十分剧烈,法院进行判决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案件又难以通过协调调解解决的,便久拖不决,形成信访积案。

(三)利益衡量中的裁判进路

笔者对H法院36名法官进行了访谈,近距离考察法官在信访案件审判中的思维方式。

1.利益衡量的适用标准。(1)涉诉信访成为唯一标准。当被问及会具体在什么案件中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官普遍用了“不好办的案件”这个表述,经仔细询问,“不好办的案件”一般表现为涉诉信访,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等方面存在争议等情形,而较大社会影响和争议案件均是潜在的涉诉信访案件,因此,是否涉诉信访成为法官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唯一标准。(2)利益评价标准混乱。在信访案件利益评价的标准选择上,法官的具体做法见图1。8名法官认为利益衡量是凭感觉,按照普通民众评价利益的标准衡量,总体感觉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小局利益服从大局利益。5名法官认为利益衡量就是要照顾各方的利益,实现双赢或多赢。20名法官将利益衡量决定权交给了上级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确定审判方向。只有3名法官系统学习过利益衡量理论和方法,能够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价判断。

2.风险中心主义的裁判思维。法官在审理普通案件时较少进行利益衡量,即使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也会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寻找相适应的法律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作出判决。在审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基本都会对当事人利益进行衡量和评判,以为自己的判决结果提供佐证和参考,但均不认为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结果,进行“超越法律”的判决。在信访案件审判中呈现出风险中心主义的裁判进路,法院和法官面临的裁判风险成为法官结案方式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普遍存在“风险裁判”现象,即根据案件裁判后果可能导致的风险是否可控来决定裁判结果,依法判决异化为依风险判决。案件经过利益衡量后的拟判结果无法获得司法三段论推理的逻辑证成时,均会选择请求外部协调、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搁置案件的处理方式。

(四)涉诉信访案件的趋势预判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央政法委将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内容,“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9)根据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入终结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10)随着我国信访法治化改革的推进,大量的信访事件将演变为诉讼案件,通过审判程序,依靠司法机关予以最终解决。

基于中国数千年的信访传统和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制度前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将是信访惯性与制度刚性的冲突和角力期,涉诉信访案件将呈现三个发展趋向:一是信访案件的过程化趋向。诉访分离的改革目的是为了消除涉诉信访案件,但民众对案件采取信访或非诉讼手段等变相信访方式施压、表达不满的行为并不会就此消止,信访案件的概念或许逐渐淡化,但法院案件审理中面临的信访压力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依然存在。二是信访案件的内部化趋向。人大、政府部门将不再受理涉诉信访事项,涉诉信访呈现内部化取向,地方人大、政府配合法院化解信访案件的制度基础不复存在。三是信访案件的紧张化趋向。愈演愈烈的司法公信力危机和艰难的司法改革进程,使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难以容纳信访法治化改革的全部后果,涉诉信访案件的法治化解决成为理论上的唯一出路和通道,案件审判中利益关系将更加紧张。

二、问题检讨:信访案件裁判正义的方向迷失

“法律(亦即司法过程意义上的那种法律)的目的就是司法或实施正义。”11)检视信访案件审判的现状,我们发现信访案件审判在进行正义分配时迷失了方向。

(一)裁判统一还是“实用主义”?

我国当前的案件审判中存在着裁判方法二元化的现象,信访成为裁判方法二元化的重要归因。一方面,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制度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超越国家、价值观及政治立场的冲突,保障秩序和实现安宁。社会和民众对法律安定性的期待质朴的表现为“同案同判”的希冀,即同样或同类型的纠纷,在全国法院能够获得同样或相似的裁判结果。为了因应这种需求,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力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院裁判标准。另一方面,在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展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裁判进路,激烈的利益对抗和强烈的利益表达,使法官不能机械的进行法律决断,必须对案件背后隐含的利益冲突进行关切,从“根据法律思考社会”转变为“根据社会思考法律”,在这种实用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同类案件因为涉诉信访出现五花八门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每个信访案件的当事人都获得了个体性的利益补偿,信访人在类似案件中“会因为没有被给予同样对待,以此为理由来对抗案件的裁判。”12)纵使是同类案件在同一法院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遑论全国范围内“同案同判”的实现。究竟是维护裁判统一还是信访凌驾于裁判统一之上,全国法院集体失语,默认两种裁判进路的同时存在。

(二)利益衡量还是利益裹挟13)

“我们必须保持谨慎,让法官能够在没有不当干扰或任何形式压力的环境下判案。与政治活动不同,司法程序不受游说,亦不应受到游说。”14)为了保证利益衡量能完全依照利益位阶或评价原则进行,就应当从制度上将利益主体与法官隔离开来,利益表达通过诉讼程序的方式表达。没有高度区隔的制度屏障,法官的利益衡量过程,势必演变为利益裹挟,即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各种方式向法官施压,公民个人通过缠访、闹访、非访向法院施压,其他强势利益群体通过游说、对抗裁判的方式向法院施压。在利益激烈博弈的角斗场中,法院地位尴尬、风雨飘摇,“尽管法律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打击行政权,但法律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远远大于法律家与人民之间的这种亲和力。”15)法院和法官自然而然地将将利益衡量的权力交到党委和政府手上,试图借助党委和政府这一更大的利益主体抵御来自各方的裹挟压力,以法官为核心和主体的利益衡量过程演变为法院在利益裹挟环境下,对各方利益博弈结果的被动接受。

(三)任务要求还是裁判方法?

利益衡量理论是舶来品,在我国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学术界也多是对国外衡量理论和方法的翻译和介绍,基于本土特色和国情关切,经过审判实践检验的利益衡量方法论尚未完全建立。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则更多的表现为法院工作的任务要求,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散见一些指导性的原则,缺少对如何衡量利益、利益评价原则、平衡利益方法等的系统论述。笔者搜集了近三年来,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关于利益衡量的表述,将明示显见的利益衡量标准和原则总结为“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法院在利益衡量裁判方法论层面上总体缺失系统的的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

表4:近三年来,最高法院关于利益衡量方法、要求的论述

文件名

利益衡量论述

衡量方法

《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

利益均衡性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金融改革和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案件显著增多,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等特点。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各类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2.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加快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涉农新型产业的发展。

合理性原则

(四)多元化解还是裁判终决?

信访案件裁判集中体现了司法的政治面向特点,案件审判不但承载着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还承载着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功能。在政治功能的作用下,法院规范化的程序运作和以法官为主体的价值衡量,演变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博弈交易的过程。法官和各利益主体将诉讼程序搁置一旁,置之不理,进行普遍的程序外交涉和协调变通处理,大量的信访案件都以裁判外的多元方式化解。“协调式司法或变通式司法存在较多无奈和不当之处,司法的过度政治化导致这两项特征逾越可允许的正常界限,而成为司法过程的“非正常”性质”16)。法院更多的以政治理念而不是法律理念化解信访矛盾,以弱化程序而不是程序正义的方式进行变通司法,诉讼程序和多元化解间的程序转换十分随意,直接影响了法院的裁判权威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三、原则校准:信访案件裁判正义的秩序回归

涉诉信访案件由于其较大的社会影响,激烈的利益冲突而成为一定区域有影响的标志性案件。社会对司法最直观的感受,就是这些标志性案件的审判,世界各国概莫能外。从中国的许霆案、药家鑫案,到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辛普森杀妻案,标志性案件的审判过程既是检验司法公正,拷问司法公信的试金石,又是彰显司法公信,普及法治理念、强化规则意识的风向标。法院要真正接得住涉诉信访改革的重担,信访问题的死循环要真正从司法层面解套和破局,首先需要实现信访案件裁判正义的秩序回归。

(一)依法裁判下的利益关切

现代诉讼理论和程序中,法院事实认定的模式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司法求真的过程面临群众诉求与司法实践间的偏差;司法审判对程序法和实体法适用精度的追求,使司法判决的法律逻辑与社会逻辑出现背离;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裁判进路,使民众利益表达的强烈意识与审判权的封闭和漠视出现矛盾。“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17)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权应当使诉求和利益表达在诉讼程序内得到充分陈述,对诉讼方包括法外利益在内的核心利益给予充分关切和积极回应。无论是裁判统一所追求的同案同判,还是涉诉信访所导致的同案异判,各种裁判要求永远不能凌驾于“依法裁判”这个法律义务之上。个案中利益价值判断的初定结论应当进行法律解释的回溯推理,如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支撑法官的初定结论,“法官也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该结论,毕竟必须能够用法律的理由加以解释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判决最低限度的要求。”18)

(二)利益裹挟的制度隔离

“涉及公案的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多个角力主体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参与到司法之中,导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19)法院在涉诉信访案件的审判中受到过多法外因素的影响,信访案件“除了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还会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个别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甚至法院系统自身的利益等,牵一发动全身,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引发各方面的不满和争议。”20)法院对信访案件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必须处在超脱于利益纠葛的层面独立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消解和隔离利益主体对法院和法官的影响与裹挟,改变利益衡量当前所处的无序和失范状态。

(三)裁判方法的规范运用

“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律是正义的艺术,而实现正义的根本方法就是衡量(如手持天平和宝剑的正义女神)。”21)涉诉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几种指向不同方向的目标,冲突利益主体间的问题不能完全依照规范法学三段论推理过程进行涵摄穷尽,利益衡量在裁判的方法论上具有现实意义。然而,如何平衡法律独断与利益衡量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我们主张在尊重服从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和法律方法超越法律,在最终目标上实现法治,而不是拘泥于直接根据法律的裁判。”22)司法裁判的过程应当寻找一种折中方案,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利益衡量的科学性方法,使利益衡量的结果遵循统一的原则和方法,达致相对统一的裁判结果。

(四)多元解纷的司法克制

法院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机构,诉讼也不是争议化解的不二选择,在审判制度以外还存在党委协调、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行业协会调解都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多元化的解纷机制。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存在为协调司法和变通司法的提供了诸多可能,实践中,涉诉信访案件一旦牵涉重大利益,法院面临利益衡量的风险时,便倾向于依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外协调调解,寻求党委、政府在矛盾化解和维稳风险防控方面的支持。把审判与多元化解两种本质不同的解纷方式绑在一起,各自的制度优势会抵消、本性也会迷失。23)法院审判和诉讼程序远离法律,压制诉讼的恶果非常严重,远离了法律就远离了公信,压制了诉讼就压制了法治。随着信访法治化改革的推进,涉诉信访事项逐步实现与普通信访事项的剥离,地方党委和政府将失去协调调解诉讼案件的动力来源和制度空间。没有法院的独立审判,没有诉讼程序强大制度功能的发挥,没有司法权评判下的是非曲直,当事人永远无法获得更直接、更彻底的司法救济,司法的不作为和救济不畅,势必使涉诉信访案件审判陷入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四、回归之道:三重维度下的司法应对

(一)宏观维度——司法终局的制度强化

1. 强化审判权威。“我们并不是因为不会犯错所以才是最终的,而只是因为我们是最终的我们才不会犯错。”24)权利保障的有限性特点、现代社会分配正义对实质争议的替代、司法裁判既判力要求等都决定了司法程序是定纷止争的终点。应通过司法改革的深化,建立一系列的审判权威维护机制和制度,使诉讼程序的完结即意味着矛盾纠纷裁判的终局,在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启动诉讼程序前,法的安定性和裁判的终局性必须得到维持,其他任何行为和手段都不能影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2.矛盾化解的思路转向。我国当前的信访维稳和矛盾化解总体思路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一理念也延伸到司法领域,造成大量涉诉信访案件积压在基层法院久拖不决。基层法院作为当前法院体系的最低层级,无论在审判资源还是行政科层地位上都相比上级法院处于弱势地位,在对重大利益冲突进行利益平衡时明显底气不足、资源稀缺、手段拮据。独立审判权的全面保障是破除强势利益裹挟审判的治本之策,在坚持依靠制度构建和体制改革确保审判独立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法院也应当利用诉讼程序,创造审判权相对独立行使的审判格局。上下级法院应进一步理顺审级关系,加强提级管辖和指定异地管辖的适用,下级法院发现案件有重大影响,独立进行利益衡量面临困难、存在干扰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或申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将重大矛盾化解在高层。

(二)中观维度——“风险裁判”的制度剥离

1.调审适度分离。“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主要之点达成了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25)是现代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及法院都可以充当中立性的第三者帮助当事者达成合意的结果。然而,应建构独立于诉讼程序外的前置性的多元化、非诉讼调解程序,诉讼程序中的调审分离,将法院的调解和协调行为严格限定在审判程序的初始阶段,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实行调解员与审判员的人员分离,调解人与法官的角色分离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程序分离,经过特定的调解程序和一定的调解期限仍然无法形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判决。

2.引领司法评价转向。社会对司法的评价标准是碎片化、经验性的思维过程,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上的负面舆情、当事人静坐示威、拉横幅,堵路等带来的视觉冲击都会对社会心理造成暗示和感染,社会对司法的评价极易由于从众心理而丧失责任和理性,“群体中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更多地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一些原始本能。”26)法院应积极引领舆论主体对司法的社会评价转向,更多从程序和实体正义角度评价司法,而不是从闹访、抗议等行为发生与否、发生的多少评价司法。法院也应对社会关注案件及时司法公开和引导宣传,通过公正裁判传达法律的精神和主流价值观,逐步构建以程序和实体正义为核心的社会评价体系。

(三)微观维度——利益衡量的制度保障

1.研究和泛化利益衡量裁判方法。裁判方法和技术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薄弱环节和研究短板,利益衡量方法在审判实践中成功运用的个案不胜枚举,但在裁判方法论层面的研究,特别是促进利益衡量裁判规则形成的研究却乏人问津。理论和实务界应当推动利益衡量从理念向技艺的转变,从原则向规则的转变,在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逻辑模型、裁判规则等方面形成统一的标准,进而使之成为司法系统广泛适用的裁判方法和法官普遍具备的司法技能。“对于看不出有未来的明确后果可以遵循的哲学辩论,多数人本能地掉头而去,而实证主义者和科学家则深思熟虑地掉头而去。”27)法院应当遵循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路径,选取适用利益衡量方法裁判的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特别是对基于同一法律规范,经过利益衡量后,具有不同结果走向的案件进行集中发布,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逐步促进我国案件审判利益衡量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2.重整“最后陈述”功能。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都应当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作为心证及裁判的重要依据,在诉讼过程中畅通当事人利益表达的渠道。诉讼中“最后陈述”的程序设计,其立法原意是为当事人主要诉求和核心利益的集中陈述提供程序上的机会,然而这一程序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却被忽视且流于形式。“在疑难案件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必然要将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涵括进来;或者说,一个包含了法外因素的论证将更为真实、更为完整,从而也是更值得被接受的。”28)事实上,“最后陈述”除了对庭审过程进行总结和补充外,与当事人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法外利益的陈情也应当成为“最后陈述”的重要内容,法官对当事人的法外利益应当充分聆听,记录在案,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仔细衡量,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积极回应和体现。

五、结语

涉诉信访案件审判中,裁判正义呈现出的方向迷失不是简单的司法能力问题,对这种现象的认识,既要置身于维权传统、社会背景、信访制度、司法制度中进行综合考察,又要深入到信访案件审判过程中检视裁判方法和司法技能之不足。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便应当是法律问题本身的法治化解决。笔者坚信,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法院将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科学衡量各种重大利益冲突,涉诉信访案件终将作为中国法治发展进步的见证消弭于历史的尘烟中。



1范忠信:《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及其精神》,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第36页。

2林来梵,余净植:《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月,第32页。

3本文关注的涉诉信访案件是狭义的涉诉信访案件,即被上级法院、人大或党委政法委信访受理,转办、交办、督办的案件,以及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对法院审理造成较大压力的信访案件,一般的轻微信访投诉案件不纳入本文的考察范围。

4信访接待数不等于信访案件数,信访案件数是作为信访案件转督办的案件数量。

5信访投诉率在W市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指标体系中总权重为3%。

6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57页。

7叶笑云:《平衡视阙下的当代中国信访制度研究》,博士论文,第192页。

8判决协调执行是指,利益受损一方未严格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和方式得到利益补偿,而是通过进行司法救助、执行和解、政法委维稳消化等方式获得利益代偿。

9孟建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17日,第2版。

10参见http://news.sohu.com/20130527/n377111141.shtml,2013年7月9日访问。

1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12陈景辉:《同案同判:法律义务还是道德要求》,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第46页。

13百度词条对裹挟的解释是:形势、潮流等将人卷进去,迫使其采取某种态度。

14袁国强:《不同的角色 共同的追求》,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2日,第五版。

15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

16徐昕:《司法过程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第111页。

1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18万鄂湘:《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

19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57页。

20朱昆:《论法院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必要性》,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1期,第29页。

21徐继强:《衡量的法理——各种利益衡量论述评》,载《法律方法》第九卷,第348页。

22陈金钊:《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4页。

23参见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9页。

2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毕洪海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25[]棚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26[]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7【美】威廉·詹姆士著,陈羽纶,孙瑞禾译:《人本主义和真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3-54页。

28陈坤:《疑难案件、司法判决与实质权衡》,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