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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作者: 行政审判庭 李芳     时间:2014-09-02 阅读:2804

   

记得初次翻阅案卷后,我掩卷叹息良久。叹,原告作为一名大四学生,在大学生涯临近结束之际,却因“举报”而被学校“取消学籍”,在注重文凭的当今社会,这种处理结果将对人生的轨迹产生何等重要影响。惑,如果原告真的是“高考移民”,为什么某省招生办审查招生资格、某大学复审入学资格时都没有发现呢?整理好思绪,我认识到,作为主审法官,必须要审慎处理好本案的每一个细节。借此机会,谨与大家分享一下办案心路:

一、如何准确定性是困扰承办法官的首要问题

关于“取消学籍”,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有所提及,但是对其性质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在法律实务中并不多见。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搜集相关案例,多次合议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确定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但是,基于取消学籍对原告具有重大影响,该行为的作出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即被告某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原告关于决定的相关事项,并保障原告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样才能忠实地体现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如何审查事实依据和确定责任分配是重点难题

案子定性准确了,就好像牵到了牛鼻子。通过梳理整个案件脉络,不难看出在被告作出撤销原告学籍的决定之前,只向相关招生办公室出具了协查的函件,收到回函后,即作出撤销原告学籍的决定。被告虽在原告提出申诉后,补充调取了原告的户籍情况,但不能佐证撤销行为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无法与之前招办提供的回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因此,被告仅凭一份回函作出撤销学籍的决定属于事实证据不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在遵循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解决当事人撤销学籍后面临的现实出路更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高考移民”一直是广为关注的社会现象,国家和地方的教育部门曾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限制,但收效甚微。原告也曾谈起在老家,涉嫌“高考移民”的人很多,大多数没有受到追查,已经大学毕业。本案的原告已修满学分,各科成绩优良,还担任了学生会干部,多次获奖。突然间,“取消学籍”的决定让大学梦即将化为泡影,人生的美好前景也顿时迷失,原告内心充满不甘甚至是绝望忿恨。合议庭多次约见原告谈心,真诚地表明我们理解他心理的变化,取消学籍决定带来的无异是一场灾难,但也希望他应该明白要勇于面对现实,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成功和幸福都源自于踏实的努力,不可能从天而降,不能心存任何侥幸。一个人犯错不可怕,关键是从哪跌倒就要从哪爬起来,在人生的岔路口作出正确的选择。对于被告某大学,他们的态度一直认为原告系“高考移民”,其所作出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合议庭多次主动联系被告,结合案情和原告的特殊情况,耐心释明判决依据,寓法于情,寓情于理,被告的态度最终有所转变,能够认识到程序正义是其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原则。为避免发生类似的案件,合议庭向被告提出严格把关复审入学资格的司法建议,被告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表示在法院判决撤销重作后的程序中会严谨以待。

回首案件的办理,凝聚了合议庭成员辛勤的汗水,离不开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相信我们的付出,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