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
时间:2026-09-30 阅读:49
实习期的大四学生被无牌电动车撞伤,休养一个月,误工费该不该赔?9月29日,长江日报“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邀请洪山区法院和平法庭王盈平法官做客长江日报直播间,以“以案释法+在线答疑”的形式,为大学生们带来一场实用的法律课堂。
数月前,某校大四学生林晓(化名)沿道路右侧正常骑行,行至某大学周边路段时,与赵强(化名)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赵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林晓正在校外正常实习,有劳动收入。林晓随后到三甲医院检查,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肱骨头挫伤等多处损伤,其右臂被吊带固定治疗,无法正常工作。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误工费等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晓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强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误工费的认定不以是否为在校生身份为依据,而以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存在实际收入、是否因侵权行为产生收入减损为核心要件。林晓虽为大四学生,已通过合法实习参与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因事故受伤被迫停工休养,实习收入直接中断,产生真实、合理的误工损失,其误工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确定误工损失按15天计算,由赵强一次性支付包含该部分误工费在内的赔偿款共计4500元。
王盈平法官表示,有群众认为在校学生没有正式工作,不存在误工费损失,无权主张误工赔偿。其实,有实习、兼职合法收入的在校学生,因人身损害导致收入减少的,依法享有误工费求偿权。
在随后互动答疑环节,网友提问踊跃:
Q:朋友圈吐槽、曝光他人,会担责吗?
A: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泄露隐私、公开私密信息,均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如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王盈平法官提醒:校园矛盾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解决。
Q:恋爱转账、送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A: 法官介绍,恋爱期间金钱往来需结合款项性质分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日常礼物,以及520、1314等特殊寓意金额,一般认定为自愿赠与,分手时无权要求返还。但大额转账、明确标注为借款的款项,或以结婚为条件给付的贵重财物,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凭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民间借贷或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王盈平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大额经济往来,最好事先明确款项性质。
Q:实习受伤算不算工伤?
A: 法官表示,在校生实习一般不认定建立劳动关系,通常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直接认定工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习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伤害存在过错的,实习生可依此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也应担责。王盈平法官建议,大学生在实习前应确认单位安全保障条件,必要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洪山区法院将持续立足辖区高校资源禀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大学之城·法官在线”特色司法品牌,构建法院、高校、综治中心多方联动的大学生纠纷化解体系,实现涉大学生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源头治理,为辖区高校学子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