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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指引

时间:2013-10-07 阅读:3396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

申请执行案件指引

  一、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制裁决定书,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一般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从其生效的次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非讼行政案件),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写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与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由原审法官填写并签名加盖该庭庭章。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费用:

按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照下列比例交纳执行费:

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乘0.5%;

五十万元以上的,乘0.1%,加2000元。

   六、执行登记制度:

   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已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案件,采取的不先收费而予以立案登记的制度。

   1、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登记制度:

  (1)被执行人确无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的;

  (2)被执行人属于个人,且下落不明的;

  (3)被执行人属于省、市特困企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系未成年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5)房屋腾退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腾退地点且强制腾退可能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

  (6)其他应实行登记制度的案件。

   2、执行方法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立案庭依据上述条件、范围予以审查登记,下达执行登记通知书,登记后即确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

   (2)由执行庭发出执行通知书,一旦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即交由执行人员执行;

(3)案件执行后收取执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