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多捞钱,房产中介诱签“对赌协议”
时间:2018-12-05 阅读:28872
房产中介通过将6万余元的购房税费夸大近3倍,欺骗购房人签下“对赌协议”,让购房人不知不觉多支付给中介近9万元。4日上午,洪山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唐革新作客本报“周二之约”热线,法律咨询结束后,他透露了这一近期审理的案件。
2017年9月,朱女士通过武汉某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最终谈好的中介费是2万元,由朱女士支付。在购房过程中,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向朱女士表示,二手房交易税费十分昂贵,朱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子大概需要支付约十五六万元的税费,并向朱女士出具了他们所计算的税费明细。
基于对中介公司关于房屋买卖专业方面的信任,朱女士与中介公司签署了载有“对赌协议”内容的购房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朱女士以总价17万元的金额,把买房后期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打包支付给中介,如果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多于17万元,则由中介自行承担,与朱女士无关;如果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少于17万元,多出的费用朱女士也不予追究。
顺利办完买房手续后,朱女士向中介公司索要购房的税费发票,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朱女士心生疑惑,前往税务部门核实,这才得知自己购买这套房子的所有税费加起来只有6万余元。但因中介手中握有朱女士亲笔签名的“对赌协议”,朱女士投诉无门只能起诉到法院。
经审理,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中介公司利用房屋中介的优势地位,告知朱女士过户缴纳税费在15万元左右,而未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全部情形,致使没有经验的朱女士同意签订载明“对赌协议”内容的购房补充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判决撤销朱女士与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关于购房补充协议》,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女士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在此唐革新副庭长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相关购房合同以前,最好能够咨询有关行政部门或法律人士,多方了解房产交易的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知识,避免被中介“忽悠”。如果遭遇上述案件类似情况,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法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一旦撤销权的法律保护期间过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