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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法院反映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四个特点需予以审查甄别

时间:2021-10-09 阅读:15927

伴随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凭借其灵活便捷的特性成为一项重要融资途径,相关纠纷案件数量呈攀升态势。与此同时,以民间借贷纠纷作为“诉讼外衣”的虚假诉讼接踵而来,不仅干扰司法审判,而且有损法律权威。近三年,洪山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35件。经调研,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呈现以下四个特点,须在司法审判中予以审查甄别。

一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常发生于债务人面临巨大债务危机或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处境下,行为主体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通常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与证据的虚构与伪造,主观上亦需行为主体达成恶意串通的合意。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呈现较为微妙、亲近的关系,多为同学、朋友抑或往来已久的生意合作伙伴。基于特殊关系考量,一方愿意找寻另一方的“帮忙”,而另一方亦会考虑助其“一臂之力”以获取回报。

二是具备合法债权表现外观。在法院识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虚假诉讼之前,该类案件与常态化、合法化的民事借贷诉讼并无明显区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体以合法债权表现,从而掩盖内在非法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虚构债务,达到保全自己的财产、债务虚置的目的,使其他合法债权无法及时有效得到清偿;通过虚构债务,与他人串通制造欺诈的诉讼以期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执行;即将离婚的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使共有财产减少,从而减少对方离婚可分得的财产等。

三是诉讼证据存在一定瑕疵。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借贷事实、伪造证据等从事诉讼活动。为达成其非法目的,部分诉讼虚构借贷主体;部分诉讼虚构借贷金额,一般表现为夸大借贷金额;部分诉讼虚构支付凭证,通过伪造收条、字据、支付凭证等制造虚假诉讼。该类案件的证据呈现出两种极端的特点,一种是证据种类与数量较少,且诉讼主体无法自圆其说;一种是证据非常完备,事实准备充分,但其提交的证据细节经不起推敲从而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

四是诉讼主体呈现弱对抗性。民事诉讼系以原告和被告对抗、法官居中裁决的诉讼模式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主体意图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借助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或调解的法律效力,以实现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因而,诉讼主体往往期望民事诉讼得以顺利推进,从而快速实现其非法目的。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出现诉讼主体对抗性弱、胜负一边倒之态势,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予以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