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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四)

时间:2023-06-29 阅读:829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泰建筑架料租赁站、黄万鹏、韩红苏、黄波、黄海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泰建筑架料租赁站、黄万鹏、韩红苏、黄波、黄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丰龙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泰建筑架料租赁站、黄万鹏、韩红苏、黄波、黄海波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泰建筑架料租赁站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社区光谷年审中心旁租赁市场6号

被执行人:黄万鹏

身份证号:42212319630922****

户籍地址: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北岗村北岗街

被执行人:韩红苏

身份证号:42212319690705****

户籍地址: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北岗村北岗街

被执行人:黄波

身份证号:42112219890729****

户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长江路36号长江紫都紫兰苑1栋2单元10层2号

被执行人:黄海波

身份证号:42112219920402****

户籍地址: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北岗村北岗街

执行案号:(2021)鄂0111执5048号

执行依据:(2019)鄂0111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7089917.45元

悬赏有效期: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标的的5%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20156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