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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一百二十四)

时间:2026-02-12 阅读:129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世界、陈进、柳小英、陈寺新、祝良咏与被执行人蔡应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应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世界、陈进、柳小英、陈寺新、祝良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蔡应权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  蔡应权

公民身份号码  51232419751115189X

户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十字口村6组2号附1号

执行案号  (2025)鄂0111执7111号、(2025)鄂0111执7110号、(2025)鄂0111执7109号、(2025)鄂0111执7107号、(2025)鄂0111执7106号

执行依据  (2025)鄂01民终9943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民终9944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民终9945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民终9946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民终9947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  人民币165100元

悬赏有效期  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回款的2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20317

联系人:张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