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2-20 阅读:39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便利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审判资源,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我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五)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六)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四)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可以自行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审判部门。
第六条 对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案件,派出法庭可以自行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七条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小额诉讼案件的案由和案号作出规定前,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立案庭和派出法庭应在立案登记卡上加盖“小额诉讼程序”专用章。
第八条 立案大厅和派出法庭立案室内应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并置放小额诉讼指南,以供当事人查阅参考。
第九条 小额诉讼案件根据案由交相应的审判部门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十条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见附件1)、《小额诉讼须知》(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送达诉讼文书等,但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十二条 经充分释明,当事人可以放弃或申请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填写《小额诉讼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申请书》(见附件3)后,法院可以及时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口头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记入笔录;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中发现案件涉及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第十四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五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即时结清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对证据不必进行罗列,说明对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即可。
小额诉讼案件提倡当庭宣判。
制作小额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时,适用法条中必须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不得延长、扣除、中断审限。
第十八条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待上级法院出台相关规定后即自行废止。
附件:1.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
2.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3. 小额诉讼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申请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3年2月16日
附件1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
( ) 字第 号
:
与 关于 一案,经本院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足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须知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在我省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发布前,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下。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四、经充分释明,当事人可以放弃或申请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填写《小额诉讼答辩和举证期限申请书》后,法院可以及时开庭审理。
五、当事人可以对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口头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记入笔录;异议成立的,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七、当事人对于适用小额诉讼作出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附件3
小额诉讼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申请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释明,本人对放弃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已经知悉,并申请以下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案 号 | 案 由 | 答辩期 | 举证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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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是否放弃 | 申请期限 | 法定期限 | 是否放弃 | 申请期限 |
15日(原告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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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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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承办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