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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

时间:2023-03-10 阅读:4832


2017年5月,王女士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经常混迹赌场,逐渐显露出性格偏激的一面。王女士称,李某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做出非常出格的事情,曾经因为买烟的矛盾,直接从二楼跳下,导致两条腿粉碎性骨折。

2022年11月,王女士来武汉务工并向在老家的李某提出离婚。李某随即找到王女士工作单位,情绪特别激动,对王女士说:“如果敢提离婚,我就自杀!”李某当着王女士面喝下农药,并抢走王女士手机阻止其报警。经过及时抢救,李某身体无大碍。

“自从我提出离婚开始,他就表现得非常狂躁,经常骚扰和尾随我,并且在我面前‘自虐’,扬言要‘自杀’,我非常害怕,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王女士说道。

2022年12月初,王女士向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求助,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洪山法院受理后,审查认定王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随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女士。

目前,李某未再骚扰、跟踪、威胁王女士,二人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

法官释法

家暴通常理解为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但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迫使另一方放弃想法或行为,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以伤害自己身体为威胁,造成另一方心理、精神紧张恐惧,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本案中,李某一直跟踪、骚扰王女士,甚至以自虐、自伤威胁逼迫王女士放弃离婚,王女士因此备受困扰。因此,李某虽然没有对王女士实施身体上的侵害行为,但其采取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方式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控制,逼迫王女士按照其意志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李某行为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令的精神暴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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