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一百零五)
时间:2025-11-20 阅读:146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加新、谢永生、程子栋与被执行人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鲁德红、鲁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鲁德红、鲁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加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鲁德红、鲁毅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 湖北宏承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58180361X9
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第二幢B单元5层3号房
被执行人 鲁德红
身份证号 422228195608248419
地址 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建设大道24号
被执行人 鲁毅
身份证号 420112199109193011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办事处
执行案号 (2018)鄂0111执2103号
(2019)鄂0111执恢374号
执行依据 (2017)鄂011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 人民币2398219元
悬赏有效期 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实际执行到位标的的10%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20156
联系人:戴法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