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
时间:2015-05-08 阅读:2484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就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试点决定为指导,以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改革精神,在法律框架和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最大限度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公正高效审理轻罪刑事案件的改革探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质效。
积极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我院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庭设立速裁审判组,确定1-2名法官专职负责独任审判。试点期限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16年8月结束。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决定、办法、要点的规定,循序渐进、慎重稳妥地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确保不逾越法律底线和授权范围的前提下,积累经验,力求取得实效。
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前提下,努力通过试点工作促进审判机制创新、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合理分流。
要创新审判机制,积极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尽量提高办案效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一般情况下不低于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案件总量的40%,最少不得低于30%。在试点工作中,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轻罪轻刑”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促进量刑公正。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院长程义光同志任组长,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薇同志任副组长,刑庭、未成年庭、立案庭、审管办、办公室、法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具体由负责刑事速裁的审判员、书记员负责与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及试点案件相关原始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速裁类案件专门审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庭和未成年庭设立速裁审判组,确定1-2名法官对上述类型案件专职负责独任审判。
(二)立案审判衔接无缝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形成立案与审判节点的无缝对接。立案庭收案时要注意筛查此类案件信息,对于有速裁审理建议的案件,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及时通知刑庭和未成年庭;刑庭和未成年庭收案并初审后,根据类案专审制度,直接将案件分案至速裁审判组;实现此类案件当天审查、当天立案、当天移交、当天分案。
(三)庭审简化迅速
速裁程序改革主要特点是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即开庭前送达时间不受限制、开庭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故简化开庭程序是试点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注意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并重,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一要做好庭前准备,包括及时阅卷,注重审查刑事拘留剩余期限、被告人认罪状况、司法调查评估等信息,确认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后,及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将庭审组成人员、诉讼权利告知、法庭纪律宣读等前置至庭前准备阶段。二要突出庭审重点,应当将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量刑情节作为庭审重点。通过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有无前科劣迹、检举揭发、自首、立功等情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陈述权。
(四)裁判文书简单明了
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要点》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使用格式裁判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填充式裁判文书样式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在现行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采用简化撰写方式,可以不再罗列证据分析,但是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并陈述裁判理由。
(五)逐步实现远程开庭
相比传统的提审模式,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理刑事案件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具有有效节约司法成本、降低押解安全隐患、便于群众参与诉讼等优越性,能够极大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提升审判效率。我院将加快信息化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在看守所设立数字提审室,与数字法庭无缝对接,对推广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理轻罪案件进行有益的尝试。
(六)各部门工作协调一致
建立侦查、起诉、审判快速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审理和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定期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中止情形和转换条件、量刑建议、赃证物移送、裁判文书送达、强制措施的执行分工与被告人执行交接手续等。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落实,强化司法调查评估工作的配合、衔接,保障非监禁刑的准确适用及矫治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2015年5月初)
成立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院刑庭和未成年庭设立速裁审判组,确定1-2名速裁法官,做好其他试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向区委政法委汇报,提请召集区公、检、法、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统一认识,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阶段:组织学习与探索运行(2015年5月中旬至5月底)
到先行开展速裁工作的试点法院进行学习,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积极开展速裁工作。选配精干力量,精心选择、组织好试点工作第一批案件,加强交流讨论,找出问题与不足。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与完善工作(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
按照方案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小结,总结经验,分析并改进工作不足。年底和试点工作结束,及时汇总相关数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经验,形成阶段性报告。
五、工作要求
1、相关部门尤其是刑庭和未成年庭要将试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集中精力,全力抓好这项工作。要明晰职责,确保任务落实到人。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讨试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2、刑庭和未成年庭要加强实证研究,做好案件归档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案件都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通过实践数据来检验、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边试边改。
3、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和试点研究工作。刑庭和未成年庭要加强同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对试点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或上级法院汇报,积极寻求支持和指导。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