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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反映“常回家看看”诉求司法处理面临三大难题

作者: 顾青 胡呈慧     时间:2013-08-08 阅读: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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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该规定被媒体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日前,我院受理了新法实施后首起老年人主张精神赡养权,诉求子女每周回家探望一次的赡养纠纷案件。通过该案审理,发现常回家看看诉求司法处理面临以下三大难题:

一是调解难。新法实施后,老年人对精神赡养条款的期望值空前高涨,迫切期待法院依据该条款让常年不回家或不常回家的子女能多关爱他们,给予他们精神慰藉,然而,子女对于父母因自己不常回家而将自己告上法庭往往难以接受。精神赡养纠纷受家庭伦理、亲情、经济等因素影响,调解难度大。从主观方面来说,多年累积的家庭矛盾、情感纠葛导致一方或双方不易打开心结,案件调解工作阻力大;从客观方面来说,子女确因工作压力大、经济条件有限、居住距离远、孩子幼小等原因,想照顾老人但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是法律适用难。从立法目的和本意来看,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侧重于鼓励、倡导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这种概括的倡导性规范进入司法领域难免遭遇如何具体适用的困境。例如,“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多久探望一次才算“经常”?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这些问题都使法官在审理精神赡养纠纷案件时难以适从。

三是执行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如果子女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探望义务,就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难题和尴尬。然而,精神需求的满足很难通过强制他人来实现,如果法院强制子女履行这种义务,既难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也难以通过替代履行(如给付赔偿金、“代看望老人”服务)达到执行目的。即使采取措施使子女回家了,也容易导致父子、母子关系进一步僵化,甚至造成二次伤害,与精神赡养的目标背道而驰。

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突出“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倡导、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促进子女自觉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减少精神赡养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二是强化精神赡养纠纷调解,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争取诉前化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精神赡养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强化相关保障体系建设。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探亲休假制度,政府建立和完善国家支持家庭养老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鼓励老人随子女居住,为老年人在居住地享受各种养老、医疗待遇创造条件,打破常回家看看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