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0-01-30 阅读:20228
为配合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事宜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立案工作事宜
1.疫情防控期间,如您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您可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诉前调解,我们将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2.如确需提起诉讼的,可优先选择将立案材料邮寄至我院(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89号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或通过武汉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网上立案,网站:http://www.wuhancourt.gov.cn/whssfw/entry.html。非武汉本地当事人也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跨区域立案手续。
3.因情况紧急需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等事宜的,可扫描相关文档后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具体事宜可拨打司法服务热线12368咨询),需审核的原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案件经审查确需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采取执行措施的,我院将优先通过网络查控、传真等方式实施。
二、案件办理事宜
4.对一方当事人不在武汉市内的,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出汉通道恢复期间的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变更后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对双方当事人均在武汉市内的,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市内交通管制期间的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变更后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电话、微信等在线方式进行调解或审理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7.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因受疫情影响、长途交通限制,在武汉市公共交通管制结束后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凭有关行政机关通告、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8.有关诉讼活动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除夕)至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届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届满期限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我省对春节假期进行再调整的,届满期限相应顺延。
三、其他事宜
9.诉讼参加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时,尽量减少出行。如需递交材料、申请调解等事宜的,可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电话等途径办理。法官联系方式查询电话:027-87424417。
10.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宜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未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措施的人员,将不被允许进入诉讼服务区域。
11.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依法推进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部分审判执行工作可能会受到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无法及时实施,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