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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涉高校学生“校园贷”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罪案

时间:2018-11-12 阅读:1132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工作,11月12日,我院对龚某某等五人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洪山公安分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和中南民族大学共计80余人参加宣判。

2017年9月—12月期间,龚某某、何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汪某某五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先与借款学生签订高息贷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学生违约,然后采取强行催收全部借款等手段,逼迫借款学生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多次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敲诈勒索6名被害学生共计人民币42648元。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学生的财产、人生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甚至践踏学生自尊、影响学生学业,并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和校园的正常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

我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余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和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此案的公开宣判,切实打击了非法“校园贷”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了受害大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利,对大学生群体今后识别、预防、抵制“校园贷”起到良好宣传和指引作用,更有利于维护正常健康的校园学习生活秩序,助力洪山区“大学之城”建设。

宣判结束后,我院还以此案为例向旁听人员以案释法,并总结了我院近几年审理的“套路贷”“校园贷”犯罪案件情况,对其定义、特征、危害性进行了阐释,就如何防范给出了专业法律意见。同时,针对性的解答了部分高校学生的提问,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大学生要积极学习法律,提高违法犯罪识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受害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刑庭还向区金融办、区高校办及受害大学生所在高校提出司法建议书11份,起到了良好宣传教育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