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预立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3-03-26 阅读:3717
今年,市法院确定我院为调审适度分离工作的试点法院之一,根据市法院《关于开展繁简分流规范民商事诉讼调解程序实行调审适度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我院将重点开展预立案调解试点工作,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预立案调解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效整合资源,提升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便民利民,让当事人在每一个纠纷的处理中感受司法的快捷和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美丽洪山”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模式
预立案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初步甄别并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对可能调解的案件进行预立案,由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规定期限内组织调解或者委托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预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经预立案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即正式立案流转审判庭进行审理,其审限从预立案转入正式立案时起算。
三、适用范围
对可能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开展预立案调解工作,重点强化对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抚养、赡养、同居关系)、继承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赠与、合伙协议、房地产)、侵权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权),以及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纠纷等的调解力度。
四、工作原则
(一) 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
(二) 合法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严格依法调解。
(三) 效率、快捷原则。调解应当快捷、简便,一旦调解不成功,不应拖延而应迅速转入审判庭,当事人无需另外申请。
五、工作流程
在立案阶段试行调审分离,引入预立案调解机制,对可能调解的纠纷,在遵循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预立案,案号定为“预字号”,由立案庭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立即转收字号正式立案并制作调解书;撤诉的,制作裁定书;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后移送审判庭审理。
(一)收案与案件甄别
立案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纠纷,由立案法官进行甄别,对不能调解的案件,立案后及时流转审判庭审理。对可能调解的纠纷,征求原被告意见是否愿意预立案调解,愿意预立案调解的,案件进行预立案,留存立案庭,进入预立案调解程序;不愿意调解的,及时流转审判庭;审查甄别期为2天。
(二)组织调解
预立案调解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1.法官调解。由调解法官按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进行调解;或者由调解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调解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
2.特邀调解。由调解法官组织和主持,特邀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相关领域专家教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等参与或主持调解。
3.委托调解。加强与社区、村民委员会、行会、商会、公安、工商、工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和部门的联动,委托调解中也可以邀请上述组织和部门人员参与特邀调解,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
(三)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20天(含2天甄别期),对20天内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必须转审判庭,不能“以拖促调”。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批注记录原因,以便引起审判庭注意。
(四)跟踪回访与督促履行
调解法官应做好调解成功案件的跟踪回访、督促履行工作,督促当事人全面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六、组织领导与考核
本院成立调审适度分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长程义光任组长,副院长李薇、闫建军、许雄文、韩军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科、审管办、执行局、立案庭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副院长韩军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王宏胜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研判、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反馈情况、意见和建议。
试点工作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工作考核规定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预立案调解工作告知书
2.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预立案调解征求意见书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1: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预立案调解工作告知书
一、什么叫预立案调解
预立案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初步甄别并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对可能调解的案件进行预立案,由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规定期限内组织调解或者委托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预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经预立案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即正式立案流转审判庭进行审理,其审限从预立案转入正式立案时起算。
二、预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抚养、赡养、同居关系);
2、继承纠纷;
3、所有权纠纷(相邻权);
4、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5、合同纠纷(一般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赠与、合伙协议、房地产)、
6、侵权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权)
7、其他可能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三、预立案调解的工作流程
(一)收案与案件甄别
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甄别,对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征求原被告的调解意愿,愿意调解的,案件进行预立案,留存立案庭,进入调解程序;不愿意调解的,及时流转审判庭;预立案甄别期为2天。
(二)组织调解
预立案调解由法官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进行。
(三)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为20天(含2天甄别期),对20天内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立刻转至审判庭审理。
(四)当事人应全面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附件2: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预立案调解征求意见书
:
与 关于 一案,经本院初步审查,符合预立案调解的适用条件,现征求你的意见:
1.是否明确预立案调解工作的内容:
2.是否愿意接受本院预立案调解: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