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法院反映网络直播“打赏”纠纷三难问题值得关注
时间:2021-07-16 阅读:7894
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秀场直播、电商直播节目大量涌现,在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打赏”主播引发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近三年,洪山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件10件。经调研发现,该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难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打赏”主体及行为造成法律关系认定难。直播“打赏”运作模式通常表现为用户在平台购买虚拟币,兑换成平台礼物,向主播打赏,平台与主播对礼物折算后分成。打赏人涉及夫妻一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被打赏人涉及网络主播、运营公司、直播平台等,因各方主体关系多元复杂,加大责任主体的认定难度。“打赏”行为不限于在平台购买虚拟币给主播刷礼物,还发展为线下关系,如给私人充值、代为付款、购买礼物、转账等,其难点问题在于该类行为如何定性,进而引发赠与、借款、买卖、服务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等多种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由此导致该类纠纷诉争成本高,耗时长,且矛盾纠纷调和难度大。
二是“打赏”金额及举证责任导致法律事实证明难。就“打赏”行为表现而言,夫妻一方给主播大额打赏,未成年人通过其同住家属账号打赏,老人使用养老金打赏。而起诉主体通常为非打赏夫妻一方、未成年人及老人的法定代理人,均非直接打赏主体,加大“打赏”事实举证及认定的难度。从证据类型上,打赏方式多为电子支付,个人可能难以举证,须由法院向银行、支付宝、微信、通信、直播平台等多方调查取证。由于打赏类型多样、打赏金额细碎,导致该类纠纷收集证据难、取证任务重,增加案件审理难度。
三是“打赏”内容及来源牵涉法益保护取舍难。网络直播是以“打赏”获取服务报酬的盈利模式,有原创作品、艺术加工、专业学习、生活分享等积极向上的直播类型,但也不乏部分直播内容以低俗、暴力、情色博取眼球,由此产生新型行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朴素价值的冲突。同时,因打赏金额来源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家人财产、养老金等,还涉及交易安全、公序良俗、弱势主体与新型职业者保护等多种法益的取舍与平衡。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坚持法治,依法把握审判原则,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规范直播服务内容,对违法行为及时惩戒。二是鼓励自治,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制度规范,提高准入门槛,鼓励通过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增设人脸识别、设置打赏冷静期等方式减少“激情打赏”。三是联合共治,积极倡导和解调解优先,充分调动行政机关、社区、家庭、平台等多方力量参与化解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