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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11万买的账号核心功能受限 法院判卖方违约

时间:2026-08-10 阅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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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高收益低成本的运营模式也催生了以买卖平台账号营利的产业链,相关纠纷层出不穷。

小汪花11万元从武汉某公司受让了案涉视频账号使用权,但账号却受到很多限制,而这些情况卖家并没有提前告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予以指引。

小汪买视频账号是在2023年9月,他与武汉某公司通过电子合同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新媒体合作运营协议》,约定武汉某公司将案涉视频账号使用权以11万元转让给小汪;账号已关注用户数284万,总获赞数4100万,有无违规情况为“评级恢复”;卖家保证,已完全披露账号的全部实际情况,但交接后却出了问题。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刘玉飞: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某视频平台规则,在微信群内完成账号换绑交接。小汪向武汉某公司支付转让款11万元。后小汪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这个账号曾因发布内容违规被平台处罚,导致无法被搜索及无法使用流量扶持功能。小汪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依法应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刘玉飞:小汪买账号的目的是用于商业运营,卖家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案涉账号不能被搜索且无法使用能提升曝光率、互动量及定向推广的流量扶持功能,账号受限直接弱化了账号的流量获取和商业变现能力,不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实现小汪的合同目的,所以小汪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因小汪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解除通知,法院判令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武汉某公司返还转让款11万元。武汉某公司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张茜娟:平台账号交易过程中,卖家应当主动告知买受人影响平台账号使用效能和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如果账号无法被搜索或无法使用推广功能,将直接削弱其流量获取与商业变现能力,致使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的隐瞒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这样的认定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同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