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欠薪5万元以下适用小额诉讼

时间:2021-07-16 阅读:16598

一天上班超过12个小时,能否要求赔偿金?公司规定单休是否合法?准毕业生无故被辞退,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5月20日10时至11时,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唐培森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接听热线电话,一个小时里,省内外读者纷纷来电咨询,唐培森耐心解答劳动纠纷相关问题。

超龄员工能否申请加班补偿

法官:若是劳务关系难主张

家住洪山区61岁的付先生来电称,他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了8年保安,公司按月付工资,一直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常年加班,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年休假,如果想讨要加班费应该怎么维权?

唐法官询问了付先生的情况,了解到付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在有可能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无法主张加班费的。此外,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只有一年,超过时间维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唐法官建议,付先生应准备好包括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孝感的方女士来电,说公司与她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实行单休制,要求每周上6天班,固定早上8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方女士说自己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这样合法吗?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唐法官表示,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支付了加班费或给予调休,如果有加班费或调休,则是合理的。此外,用人单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实行,未经审批同意的,应视为采取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足额支付加班费且加班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度。如方女士工作采用标准工时制,那么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需要按日均工资150%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均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而应当按日均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家住汉口57岁的何先生来电帮表弟咨询。他的表弟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因公司调整加班制度,要求晚班和夜班连着一起上,并且不给加班费。何先生的表弟对此做法不认可,公司要求他写辞职报告,他不愿意写,现在公司开始赶人,但还有大半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询问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唐培森先询问了其表弟签订合同的情况,首先要明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何先生反映的情况,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费时,何先生的表弟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倍补偿金。

作风问题能成为辞退理由吗

法官:影响公司声誉可解聘

武汉的张先生来电称,公司以他个人私生活作风不好,有损公司形象为由辞退他。张先生认为个人私生活与公司无关,对公司做法感到不满,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这样做,而且才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唐法官询问张先生是否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如果公司对此有规定,公司有理由提出解聘。此外,考虑某些行业对道德要求较高,如果员工个人作风问题确实对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如果张先生不认可,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潜江的路女士是一名准毕业生,她目前在武汉一家企业实习,已经实习三个月了,五月底发工资,目前还没有拿到实习期工资,但是因上班期间玩了一次手机,被老板看见,老板让她回家休息。路女士认为老板这是变相辞退她,想问能否要求老板赔偿。

唐培森表示,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也应当要赔偿,但路女士未毕业,尚属于在校学生,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双方之间的聘用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如此则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拖欠6600元工资如何讨回

法官:建议走小额诉讼程序

31岁的焦先生是贵州人,目前在杭州。他来电说,2019年3月至4月在武汉为一家酒店做玻璃幕墙,当时老板以资金没到账为由拖欠他6600元工资,只打了一张没有支付日期、印有手印的欠条。还有几名工友也被拖欠了工资,目前联系不上老板。他们曾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但没有结果,希望法官指导他尽快讨回工资。

唐法官询问焦先生是否有老板的身份信息,焦先生表示有。唐培森建议焦先生尽快起诉。他说,目前武汉市各基层法院正在试点小额诉讼程序,焦先生的诉讼金额在5万元以下,适合走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两个月内可以结案。焦先生不知道能否个人起诉,还担心诉讼费过高。“个人可以起诉,找不到人没有关系,拿着欠条以及对方个人信息可起诉,后续交给法院,讨要6600元工资,诉讼费大概只需25元。”唐培森说。

41岁的王先生是咸宁人,他目前在一家建筑企业上班,被公司劳务派遣至一个项目,未与项目签订合同。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早就到期了,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但王先生仍在项目上上班,目前尚未拿到工资,不知道工资该向谁要?

唐法官说,合同解除之前,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合同,应当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合同解除之后,工资应当由现在的项目即用人单位支付。唐培森特别提醒,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原公司不与王先生续签合同,王先生可另外主张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孝感的毛先生为舅舅受伤一事来电咨询。毛先生的舅舅今年55岁,今年4月28日,从施工架上摔了下来,被包工头送到了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包工头为其办了住院手续,交了3000元钱后就走了。毛先生说,舅舅是受包工头邀请来的,是一名临时工,现在包工头联系不上,而且对方不想赔偿和负责。毛先生说他查看了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周边没有张贴施工相关信息,询问相关部门得知该施工点未进行相关报检,怀疑非法施工。毛先生想问能否先为舅舅做工伤认定,要求赔偿。

唐法官表示,毛先生舅舅的情况较为棘手,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当务之急是要获得包工头的个人信息,如果找不到包工头的相关信息,毛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相关情况,通过转包工程方获取包工头的个人信息,以便尽快到法院起诉。另外,个人之间聘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要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