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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做客“周二之约” 教你这样防范合同风险

时间:2023-10-23 阅读:2036

10月10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院长邢勇讲解典型案例,与读者交流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并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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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背靠背”合同条款有失公平

2020年12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一建设工程后,找某水泥公司采购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由水泥公司垫资,建筑公司按照业主支付情况及工程进度支付货款,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后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水泥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已供应的混凝土货款。经双方书面结算,共计35万余元。此后两年,水泥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款。建筑公司的回复是,他们已两次向业主发送《工程联系函》催要工程款,一旦有结果会立即支付水泥公司的货款。

2023年,水泥公司久等无果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35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建筑公司则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建筑公司按照业主支付情况及工程进度支付货款,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现在业主拖欠工程款,他们也没办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公司不能支付水泥公司货款的情况,水泥公司同意不追究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责任。但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仅通过书面函件两次向建设单位催款,至判决之日未采取包括诉讼等方式在内的有效方式进行催款,属于怠于主张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若建筑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将有悖公平原则。近日,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水泥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邢勇院长介绍,在实践中,买方常利用其甲方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向卖方付款需以买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应款项为前提条件。“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与合同相对性相悖。卖方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履行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

若买方怠于履行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则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且“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对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守约方而言显失公平。故“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释法: 不签合同买卖看证据

 无书面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邢勇院长:出卖人与买受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一方如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可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有关证据进行认定。

因此,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形下,要保留好相关购物清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购物时与卖家发生纠纷,在哪里起诉?

邢勇院长: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拟好后,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

邢勇院长: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同时,要注意让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答疑:未写违约金,对方违约也可索赔

问:所在公司和某商砼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吗?

邢勇院长:可以主张违约金,主张违约金的标准有法律规定。

问:邻居卖给我一辆二手车,签完合同后发现邻居不是车主,车子不能过户,无法处置该车辆,怎么办?

邢勇院长: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问:不给发票能不能拒绝付款?

邢勇院长:在买卖合同中,支付货款是主给付义务,交付发票是从给付义务。 一般而言,买受人不能因为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没有交付发票不会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成为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证明出卖人已交货吗?

邢勇院长: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