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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为民情怀 解执行难题
——洪山区第三届“洪山之星” 胡涛同志事迹材料

时间:2013-10-07 阅读:17136

   

涛,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一级法官,现任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副局(庭)长,系第三届院专家型法官。近三年来,他秉承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执行理念,共执结案件300余件,标的额1.2亿元。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评为武汉市第四届公正爱民好法官、武汉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武汉市法院系统“特级办案能手”、第三届洪山之星、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二次。《人民法院报》、武汉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对他的先进事迹进行了深入报道。

倾心为民,化解矛盾纷争

努力以司法手段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办案中积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对一名优秀执行法官的基本要求。2007年7月刚调任执行局工作不久,胡涛就中途接手了邱某等216人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从申请执行开始,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案件经历撤裁、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抗诉等,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历时二年多无法实现。这期间,申请执行人等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称要集体进京上访。面对这种局面,他首先向申请执行人郑重阐明法律,被执行人应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所有案件的执行必须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该案的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不能执行的。同时他又站在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做他们的工作,充分理解他们的要求和心情,每周都向申请执行人代表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平息了众多当事人的怨气和怒气,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执行法官的工作和法律程序,最终在等待恢复执行的半年时间里直至案件执结,一个以前长期上访的案件却再未出现向本院以外的部门或上级机关上访的情况。

要坚持力促和解执行,执行不是激化矛盾,而是化解矛盾,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稳定,这是胡涛从事执行工作的原则。在执行常某等43人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集团案件中,每个案件的执行标的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自从搬进住房后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案件的执行款可充抵申请人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该方案提出后遭到了申请人的反对,以开发商可以起诉业主索要为由表示拒绝,并强烈要求法院尽快执行。为减少业主(申请执行人)与开发商(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胡涛对申请执行人代表强调,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于理于法业主都是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如果因此引发新的诉讼,不仅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牵扯业主们的大量精力,完全没有必要。同时他又说服了开发商,同意业主们在免交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用执行款充抵物业管理费,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和解。不仅如此,在得知该小区共140余户人家,其他尚未起诉的业主也正在酝酿起诉后,胡涛又做起了尚未起诉的业主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并站在维护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的角度,促成了双方参照已执行的案件进行办理,成功地避免了又一批案件的产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勇于创新,突破现实困境

缓解执行难,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多想怎么办,才能走出现实困局。胡涛同志在武汉法院系统内首次尝试房屋置换这一新的执行方式,顺利执结一起棘手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此案被执行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查其有价值财产仅有一套房屋,并由其妻儿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家人必须需要的居住房屋又不得拍卖、变卖和抵债,而申请执行人夫妇两人却因儿子遇害,30余万元经济赔偿权利又无法及时实现而情绪激动,屡有过激言行。面对执行困境,胡涛同志首次提出以“房屋置换”的执行方式来“破题”, 因为申请执行人的现住房较小,房龄较长,价值较被执行人的房屋低,考虑将双方的房屋均进行评估,然后置换,评估差价25万余元来充抵执行案款,这样,既依法执行了案件,又不至于使被执行人的家人无家可归,照此思路实施后,今年5月,法院裁定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情绪平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不少是十年以上未能执结的案件,接手这些“骨头”案件,与案件申请人接触中,胡涛感受到由于多年权益未得到实现的申请人心中的无奈和无助,他暗下决心,对那怕只是有一线希望可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完成。现已70余岁的卜某于1996年申请执行某民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十几年来奔走于法院,但该民办医院早已人去楼空不复存在,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也因经济犯罪被判处了十余年的徒刑,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十几年来未能实现。看着卜某蹒跚的步履,听着卜某说“不知道能不能活着拿到钱”的话,胡涛心里很不是滋味。通过调查,他得知被执行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已出狱,并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后,立即找到该法定代表人商谈偿还债务事宜。但该法定代表人以该债务应由医院承担,而医院已关闭了十余年,无财产可履行法律义务为由一口回绝。但胡涛同志没有放弃,他对该法定代表人晓以利害,明确表示医院在关闭时未履行法定的清算责任,对债权债务未作处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又将申请执行人的困境及现状告知该法定代表人,以情理法打动了该法定代表人,后其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十余年之前应履行的义务。

努力学习,服务工作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执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凭老经验、靠单纯的法律知识办案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要求,为此,胡涛依然像学生一样孜孜不倦汲收新知识,成为一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执行法官。在办理一起房屋强制拆迁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房屋地处闹市,一家三代人有的下岗、有的残疾、有的年老多病,全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就是该房屋租金,他们对拆迁补偿费129万元的金额极不满意,并多次表示如果以现有的标准拆迁,一家人将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无法保证正常生活,要是法院强制拆迁,他们将以命相博,同时提出了高出补偿标准一倍多300万元拆迁条件,但却遭到了拆迁人的明确拒绝,拆迁人的要求就是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异常尖锐,一触即发。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陷入了既要依法执行又要保障民生的两难处境。此时,恰逢执行过程中《物权法》颁布实施,胡涛同志把握住时机,以《物权法》的相关保护物权人利益的规定再次做起拆迁人的工作,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调,向法院咨询委员会咨询并将咨询的不利于拆迁人的意见告知拆迁人,以诚心、耐心促使拆迁人提高了补偿标准,被执行人也降低了补偿条件,最终双方以190万元达成和解,使一起两难案件达到了依法执行和保障民生双赢的效果。

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胡涛同志还参加了法学研究班的学习,坚持钻研法律知识,总结执行经验,和同事们一起探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寻求缓解执行难的途径,先后起草了提高执行到位率的意见、与公安机关联动执行的规则、关于办理拒执罪的意见和执行财产调查规则、执行裁决规则、监督规则、实施规则、市民参与执行规则等,为洪山法院建立“8+1”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做出了积极贡献,“8+1”机制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