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篇五
作者: 执行局 政治处 时间:2018-09-24 阅读:996
近期,我院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力创新执行方式,通过向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扩大了限制高消费令的发布范围。该措施目前已显现出良好的反规避执行效果。
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多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虽有一定的效果,但远未达到理想水平。究其原因,有些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将公司员工或其他人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过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保安,或年逾80的老人等情况,这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让限制高消费令应发挥的效果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不得实施该条前款所规定的消费行为。我国目前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被执行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自然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我院据此创新开展向被执行人的股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措施,争取最大限度发挥限制高消费令的作用。如果被限制高消费的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足额出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进行救济。
我院除了向被执行人的股东发限制高消费令,还通过向失信被执行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发出工商限制令,限制其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来逃避责任。这些反规避执行的措施正在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