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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二十六)

时间:2024-04-26 阅读:219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兴琳、阮紫嫣、阮紫腾与被执行人杨荣、熊英伦、肖美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熊英伦、肖美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兴琳、阮紫嫣、阮紫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熊英伦、肖美君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熊英伦

身份证号:421022199510302438

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义和村四组

被执行人:肖美君

身份证号:421087199706221304

户籍地址: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官渡坪社区学校小区1号2栋1单元101室

执行案号:(2024)鄂0111执1655号

执行依据:(2023)鄂01民终22455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4085.03元

悬赏有效期: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38121  

联系人:魏法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