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四十六)
时间:2025-02-10 阅读:130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志勇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中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志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中伟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让河(空军编余飞机储存中心航修厂)
法定代表人:李中伟
被执行人:李中伟
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城关前进街104号
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5707050016
执行案号:(2024)鄂0111执5458号
执行依据:(2017)鄂0103民初10817号民事调解书
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21000元
悬赏有效期: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实际执行到位债权的2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21159
联系人:程法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