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学研究

洪山法院反映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四难”问题并提出建议

时间:2021-09-09 阅读:11323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洪山法院聚力推进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任务,截至今年5月,该院独任制适用率达86.8%,同比试点前增幅29%;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审结2389件,占普通程序审结案件81.9%,新型程序制度活力进一步激发。然而,在扩大独任制改革试点中,亦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难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效能的释放。具体表现为:

一是独普案件适用标准统一难。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的重点在于原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审理,这在改革之前并无先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事实不易查明”之表述过于抽象,尽管试点法院普遍以“正反面清单”形式规范独任制适用范围,但由于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区分案件繁简方式不尽相同,同一标的案件往往出现不同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独任制普通程序适用标准仍难以统一。

二是扩大独任制适用监管难。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监督管理的难点主要在于程序转换的监管和审判权力的监管。一方面,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不健全,转换标准把关不严,导致不同法院转换率差距较大,武汉法院中一审审判组织转换率较高的达4.65%,转换率较低的仅为0.21%。另一方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意味着员额法官从质证庭审、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作出裁判均由一人决定、一人完成,有可能引发审判权滥用的风险,加大对审判权力监管的难度。

三是独任制审判质效把关难。一方面,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仍然存在审判效率不高、办理周期较长的问题,审判组织的简化并未带来审判效率的实质提升。该院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期限137.6天,同比试点前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仅缩短6天。另一方面,审判质量把关难。改革试点以来,基本形成一审“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的审判组织格局。独任制对员额法官的专业水平、认知能力及办案经验均具有较高要求,法官能力能否适应独任制审理难以知晓,因此对独任制审判质量的把关难度较大。

四是扩大适用配套机制衔接难。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与分案分流机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工作密切相关,需要各项配套机制的衔接配合。一方面,在立案环节“两步分流”机制尚未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无法在立案阶段被有效甄别标识,导致审判组织和程序转换率高。另一方面,在审判环节与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未能协同推进,在优化审判团队、加强“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方面,尚未充分体现试点工作新要求,影响扩大独任制适用改革工作成效。

为此,建议:一是有序扩大和规范独任制适用。准确理解扩大独任制适用的政策精神,严格遵守适用标准和条件,对独任制适用条件、识别标准、审理方式、程序转换、审判监督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避免独任制适用的“泛化”和“滥用”。二是健全法官独任审判监督机制。不断细化审判人员职责清单,优化“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开展独任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加强程序转换监督管理,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三是严格落实审限管理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审判工作流程指引落实,强化审判履职行为监督,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持续加强审判流程公开,确保独任制案件高效审结。四是完善扩大独任制适用配套机制。优化审判团队建设,推动立审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增强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的匹配度,进一步提高独任制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