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7-03-01 阅读:169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权(原告为起诉权、被告为反诉权)。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4、申请回避权。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6、查阅、复制案卷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权。7、质证权和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权。8、进行辩论权。9、最后陈述权。10、审阅庭审笔录及修改补正错误笔录权。11、请求调解权。12、自行和解权。13、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1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权。15、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权。16、不服人民法院裁判上诉权。17、申请执行权。

 

   二、当事人主要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2、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传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诉讼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拘传。3、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戒或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不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有违反上列规定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譬依法道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