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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在线 | 执行悬赏公告(二十二)

时间:2024-04-04 阅读:925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国友与被执行人湖北智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初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智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初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国友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被执行人湖北智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刘初雄 的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湖北智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052611284E)、刘初雄(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112224818)

湖北智合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塘湖镇狼荷村14组。

刘初雄: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塘湖镇狼荷村14组

执行案号:(2023)鄂0111执11769号

执行依据:(2023)鄂0111民初8435号

应执行标的额:2346709.5元

悬赏有效期: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5%(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个人(单位)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7521239

联系人:郝法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