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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③| 关于疑罪从无的认定问题
——陈某被诉强制猥亵宣告无罪案

时间:2023-10-27 阅读:1796

编者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四个一批”工作要求,努力创建一流的研究型文化型法院,我院特开辟“案例研究”专栏,常态化收集、评选、公布优案分析、典型案例等,充分调动青年干警参与案例编写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大兴调查研究的浓厚氛围。我院将以案例工作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精品战略工程,进一步擦亮案例研究司法品牌,努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关于疑罪从无的认定问题

——陈某被诉强制猥亵宣告无罪案

(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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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文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其编写的《关于疑罪从无的认定问题——陈某强制猥亵案》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其编写的《关于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朱某民被诉侵占宣告无罪案》在湖北省高院与武汉大学主办的第三期“类案法律适用统一高峰论坛”中被评为优秀案例,其编写的《高空抛物入刑的预防作用及思考》被省法院会犯罪学研究会评为二等奖。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此为化名)等人在某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席间张某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后陈某将张某以搂抱的方式一路搀扶至饭店大门口(同事余某、李某跟随),此时张某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呈现饮酒过多状态。在行至饭店大门口处的长椅时,陈某双手从张某身后环抱且随即将张某放于其腿上并坐下。在张某坐在陈某腿上期间,陈某存在用手触碰张某的手臂、大腿、胸部等行为,张某明显情绪激动,肢体动作较大,并多次将陈某的手推开。随后,陈某与同事余某将张某扶上公司的商务车,陈某与张某同坐后排。当晚,司机孙某将车辆行驶至某小区内。同事余某、司机孙某下车后,陈某与张某二人均留在车内后排。后张某从车内打开车门下车,坐在某小区内停车场旁边的路边醒酒,被告人陈某亦在其身旁陪同。当日22时许,余某、孙某将张某送至单元楼电梯口,张某自行坐电梯回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行归案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2019)鄂0111刑初8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鄂 01 刑终 13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关于张某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酒店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酒后站立不稳,由他人拖行、搀扶至酒店大厅沙发。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证人孙某君证言、证人余某丰证言均证实张某在他人搀扶进车上后,情绪异常亢奋、动作幅度大,显现出酒后哭、闹、抱怨、骂人、多次呕吐、醒酒等事实,足以证明张某系饮酒过多后,处于自我认知能力、自控力明显下降的醉酒状态。

2、关于被告人陈某是否存在猥亵犯罪行为。其一,关于被告人陈某在酒店门口座椅上的行为的认定,有现场监控视频直接印证。从酒店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因饮酒后站立不稳,由他人拖行、搀扶至饭店大厅沙发后,陈某将张某放于其腿上,并用双手环抱张某腰部,且多次用手触碰张某手臂、胸部等部位。该行为虽有不当,但上述行为并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首先,被告人陈某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其仅为搂抱张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张某不敢防抗、不能反抗,张某亦未完全丧失意识,不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其次,被告人虽有不当行为,但上述行为触及张某的敏感部位时间短、程度轻,尚未达到需要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其二,关于被告人陈某在车内是否存在强制猥亵张某的行为存疑。公诉机关指控关于陈某在车辆上实施猥亵行为的直接证据为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检查报告,其余证据为间接证据。关于张某的陈述,其述称由于饮酒过多,在车内多数时间处于无意识状态,但对于陈某如何对其实施猥亵,包括细节的描述却有完整、清晰的记忆,该陈述有悖常理,且张某对该情节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在案检查笔录为案发后第三天检查的结果,该检查笔录显示的伤痕与张某所述陈某的猥亵行为不相一致,且不能证明伤痕的形成与陈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排除张某的伤势是酒后由于其在车内的剧烈摩擦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合理怀疑。检查笔录也未出现张某及其丈夫所述胸部被抓、大腿根部被捏掐的痕迹。而本案二名现场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未对张某实施猥亵行为,且该证人证言与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能相互吻合。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某对张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从本案现在的证据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实施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案例注解

一、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面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他人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搂抱行为并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其搂抱行为也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也被称为“有利被告原则”。刑法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具有严苛性,因而在适用时需审慎。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的证据之间,并未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件,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有教育和警示意义。

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该做法是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纠正重大错案几十起。司法审判并非儿戏,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的转变,背后不仅能从司法实务上体现出法治的进步,更能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体现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改革,往往开始于观念的转变。正义的司法制度需要更多先进的司法理念来架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随着“疑罪从无”理念在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我们对于司法公正将更有信心,公平正义也更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