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孔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赔公告
时间:2023-11-03 阅读:12020
孔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本院已执行到位2065281.40元。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信息登记及相关审计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进行退赔,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还对象
退赔对象为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已登记在册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二、发还资金计算方式
根据已执行到位的全部资金和受损总额情况,确定本次统一的退赔比例。
退赔比例=拟处置资金÷受损总金额
=2065281.40÷23311400=8.8595%
个人发还金额=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退赔比例
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本金减已返利金额),具体以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发还时间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发还方式
以银行汇款方式统一汇入各集资参与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内,尚未提交银行账户的集资参与人请拨打咨询电话提交银行账户。若集资参与人死亡的,继承人还需持有关国家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亲属证明、多个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协议(需经合法公证程序)等材料到本院办理发还手续。因集资参与人众多,本院对经审查符合案款发还条件的集资参与人将分期分批尽快完成案款发还工作。
特别提示:1.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人的一类账户(即单笔交易可超过10000元的账户);2.提供的开户行必须精确到具体的开户支行;3.提供开户行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行的银联号或行号;4.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已激活可用,而非长期不动户或已注销账户。
五、相关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息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还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3.经核实集资参与人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案款发还条件的,本院登记在案,待核定补充材料后按规定发还案款。
4.如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执行法院:027-87521098。
特此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