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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指引

时间:2013-10-07 阅读:1809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指引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银行存单、房屋、车辆等。

3、财产保全的范围只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诉前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

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及需保全的财产明细单;(3)申请保全的事实及理由;(4)申请书由申请人在落款处签章并注明申请日期或递交申请日期。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等。

3、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证据。

三、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交纳诉前财产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