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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十二条措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 秦道新     时间:2012-12-11 阅读:831

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我院从增强社会矛盾化解意识着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考核制度,提出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十二条措施。

一是树立社会矛盾化解意识。要求干警正视当前经济社会领域影响稳定的问题不断显现,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持续增强等实际情况,切实增强能动司法意识,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二是强化社会矛盾风险评估。着眼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对医疗、住房、损害赔偿等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案件和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实行社会矛盾风险评估。根据承办责任制原则,制定《社会矛盾风险评估表》随案件流程移送至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由各环节承办人填写,确保风险排查不间断。对发现的社会矛盾风险由承办人进行评级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矛盾扩大,对应当纳入评估范围而未实施评估造成重大失误,引发较大规模群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不稳定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是巩固“四全调解”格局。进一步拓宽调解领域,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实现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工作环节;实现全面调解,在民商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和执行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争端;实现全新调解,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实现全员调解,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所有人员都参与调解工作,在实现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四是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非诉调解的衔接配合,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发挥现有对接机制的优势,扩大民调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民调员的培训、指导,提升矛盾化解质效;继续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协调对接,扩大诉调室设立范围,持续开展“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论坛”活动,发布《行政审判工作白皮书》,建立行政诉讼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圆桌式审理”模式,努力化解行政纠纷;拓宽调解思路,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劳动、卫生、治安、交通、保险等矛盾纠纷高发的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力争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外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

五是探索非诉调解协议确认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诉调解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法院依法对非诉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法律效力。对非诉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严格遵守自愿、“两便”原则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原则,充分尊重有关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社会规范处理纠纷,合理确定司法审查范围、内容、方式、期限、效力和具体操作要求,指定专门审判组织负责司法确认工作,与辖区内非诉调解组织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换意见,规范运作。

六是深化公开宣判和判后答疑工作。明确答疑主体,建立承办人首办答疑、庭长深入答疑、院长亲自答疑和社会力量参与答疑的四级答疑制度,实现重点案件专人负责答疑,群体性案件专班负责答疑。探索答疑方式方法,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规律科学答疑。规范答疑内容,从法律条文、事实认定、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解释。加强判后答疑巡查考核,邀请廉政监督员对公开宣判和判后答疑进行巡查、督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答疑主体责任。

七是建立案件自动履行促进机制。立足工作实际,建立立、审、执相互协调、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加大调解力度,为促进案件自动履行打好基础。积极探索促进履行方式,倡导调解即时兑现清结,在调解协议制作中尝试约定违约责任或附加条款,引入保证、担保,在行为履行裁判、调解中设置不履行惩罚性措施等保障案件自动履行。加强案后履行督促工作,设立工作台帐,对生效裁判、调解以及调解撤诉后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对未自动履行的,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发放督促履行函或当面督促等方式开展督促履行工作,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怠慢履行问题。加强案件自动履行考核,促使广大法官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

八是完善“大信访”格局。坚持实行三级联合接访,落实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完善法官个人信访工作档案,继续开展“无访法院、无访审判庭、无访法庭、无访合议庭、无访审判员”评比活动,探索信访问题的解决和终结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以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将信访工作责任引入绩效考核,对造成社会重大影响、被上级通报、到京上访被登记等信访案件实行“一票否决”。

九是推进司法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对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施听证;不断完善听证代表遴选方式,明确听证人员权利义务,规范听证组织程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坚持合议原则,探索听证结果采纳机制。

十是着力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以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为执行工作最高目标,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加强执行管理,落实分权制约体制,增强财产调查力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执行规避、暴力抗法惩治力度,强化执行威慑,增强执行案件监督、督察,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排除执行工作障碍。充分发挥“8+1”执行工作机制的优势,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十一是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增加司法救助金至60万元,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多种政策和措施,对确实困难的群众,在严格掌握救助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条件下,积极予以救助。加强司法救助体系建设,完善立案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信访救助制度,不断扩展救助范围,提高救助额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坚持程序穷尽与手段穷尽相结合,对法律程序内无法解决,但当事人诉求明确,确有困难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可能帮助解决问题。

十二是加强矛盾化解考核工作。做到四个结合:矛盾化解工作与全年整体工作目标同部署、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矛盾化解工作考核与专家型法官的考核相结合,将矛盾化解做得好、无信访投诉、案件自动履行率高等内容纳入专家型法官的选拔条件;矛盾化解工作考核与绩效目标考核相结合,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各部门以及法官年度考核和评先的重要依据;矛盾化解工作与办案奖惩相结合,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对矛盾化解工作做得好给予奖励,引发矛盾激化的要坚决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