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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性侵幼女犯罪案件的特点

作者: 胡沈瑶     时间:2013-08-30 阅读:3119

   

近几年来,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我院也对近三年来审理的19件强奸、猥亵幼女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专题调研。

一、性侵幼女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8周岁以下受害女童过半,遭遇长期多次性侵。在受害的31名幼女中,8岁以下幼女占55%,8—12周岁女童占19%,12—14周岁幼女占26%。其中,8岁以下的幼女由于自身防卫能力较低,对性行为认识不足,反抗力不强,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更容易得手。同时,部分受侵害女童由于年龄小,对性侵犯并没有概念,不会主动告知监护人,故一般很难在第一次被性侵时候就获得帮助,而且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恐吓手段,很多受害幼女迫于压力不敢开口告诉大人,有的被犯罪分子侵犯16次之多后才被发现。

二是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呈现两极分化。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下,大多没有职业或者从事小区保安、送报员等体力劳动,生活水平较低,曾经有过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及强奸犯罪史的占10%。其中,两类性侵主体居多:一种是25岁以下年轻男性占42%,这类男性由于生理上处于青春发育期,受网络黄色视频刺激,再加上缺乏家庭引导和关注,成为侵害主体,他们性侵幼女通常带有情感寄托,一般仅性侵较为固定的1名幼女;另一种是40岁以上独居男性占58%,其中,40—50岁占37%,50岁以上占21%,有的是家庭生活不稳定、缺乏关爱;有的是长期单身独居,精神空虚较为孤独成为侵犯主体,且通常性侵多名幼女,最多的侵犯5名幼女。

三是犯罪采用诱骗、胁迫手段,给幼童造成严重伤害。为防止幼女本能的反抗和哭闹导致事情败露,有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原本已认识未成年幼女的优势接近她们,有的虽不认识幼女但乘其脱离监护人看护范围的时候,采取给零花钱、给糖果、吃水果、吃方便面或买衣服等方法诱骗接近,然后强行以猥亵、强奸等方式进行犯罪。被害幼女往往在生理、心理上受到双重伤害,生理上伤害显而易见,更严重的是心理创伤,很多受害幼女遭受性侵后,觉得丢人而羞于见人,渐渐产生自闭倾向或心境障碍,以致于最后缀学在家;有的受害幼女表现出早熟倾向,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有的造成被害幼女怀孕,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强化政法机关的保护力度。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对性侵幼女犯罪始终保持严惩重判高压态势,加大、加快对该类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严惩性侵犯罪。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要兼顾对受侵害幼女隐私权的特殊保护,维护受侵害幼女的合法权益,在发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时,尽可能将影响范围控制在最小,避免受害幼女受到二次伤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对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参照现行指定辩护制度,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从刑事、民事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必要时也可联系相关组织,为受害幼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

二是强化社会合力的共同关注。各级政府应协调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儿童基金会等有关组织,专门成立保护儿童的民间组织,推动更多社会机构、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帮助更多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侵害,使社会各环节都有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相关心理辅导组织,应根据需要对受侵害孩子提供心理救助,交流谈心,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孩子摆脱心理阴影,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相关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大音像制品、网吧等的综合整治力度,防止黄毒文化的不良影响,营造健康文化氛围,净化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性侵犯罪。

三是强化家庭与学校的同步教育。一方面,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及法律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还要从小教育和提高孩子的安全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的东西而受利诱,还要加强对其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其辨别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不法之徒侵害时,要学会呼救,多与老师、家人沟通,及时告发,及时发现,及时保护,及时侦破,有力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幼儿、中小学生的性安全教育,变事后追究为事先预防,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孩子特点,设立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让她们了解基本的生理和性知识,面对侵犯时知道怎么拒绝和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