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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反映新民诉法实施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存在四方面问题

作者: 政治处      时间:2013-08-02 阅读:2018

   

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诉讼”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新法,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目前在实践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当事人近亲属范围不明确。现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并不一致,《民法通则》规定近亲属仅限直系血亲,《刑事诉讼法》规定还包含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更广,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涵盖在内。新民诉法未明确界定近亲属的范围,法院审查代理人资格时难以把握。二是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标准及程序不明确。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标准不明确,使推荐制流于形式,未能起到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实质审查的作用;程序上对推荐手续、材料没有统一的要求,导致法官审查时难以把握。三是公民代理不适格或手续不齐全。目前,代理人不适格或手续不齐全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庭的情况多发,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诉讼效率,也引发当事人不满情绪。四是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不规范。有的公民代理人以代理他人诉讼为业,仍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并收取费用,诉讼中阻碍当事人与法院的正常沟通,甚至扰乱法庭秩序,将当事人败诉结果归因于法院审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权威,对此种代理,有待进一步细化措施加以防范。

相关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明确近亲属的范围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明确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标准、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推荐材料;二是向当事人放告知函,详细告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和范围,并提示其委托公民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手续,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管,防范不法公民代理行为扰乱司法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