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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洪山法院施余芳干扰劳动仲裁案件,洪山法院立案庭不受理互为原被告案件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一、洪山法院施余芳审理的(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严重超过审理时限(4月1日立案),致当事人徐曼抑郁,精神异常的病情加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与公平公正原则,并且施余芳法官在庭审中故意打断徐曼及其律师的陈述,混淆视听,并且只接受企业证据,不接受徐曼提供的证据;企业申请中止审理被院长驳回以后,施余芳继续中止审理,阳奉阴违,后又要求企业重新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施余芳只维护公司利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二、针对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的洪劳人仲裁字(2022)第720号仲裁案,徐曼与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双方都不服该仲裁,双方都提起上诉,而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受理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起诉徐曼一案,案号(2022)鄂0111民初11855号,并定于2022年9月5日9时开庭,而不受理徐曼起诉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件互为原被告,洪山法院明显有失公允公平公正且不合理违规,仅维护企业利益,具有非常明显的偏向性明显。 三、洪山法院(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承办法官施余芳干扰劳动仲裁案件,催促洪山劳动仲裁委快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此时当事人徐曼处于精神异常状态,施余芳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插手行政部门案件。 以上三个案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法院相关领导公平公正监督处理,并责令洪山区法院和施余芳法官尽快审理案件,同时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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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龚猛
发信时间:
2022/8/18 16:41:08
【信件回复】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另案提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仲裁后,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劳动合同效力仲裁案与本院审理的(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存在关联,需一并审理,而该仲裁裁决案还未裁决,故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由承办人施余芳法官独任审理,暂未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告徐曼代理人送达了转普裁定书,本案未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承办法官没有要求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也未重新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 二、(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于2022年5月23日开庭审理,被告徐曼及其委托代理人正常出庭应诉,被告徐曼未出现抑郁、精神异常,也未向法院反映其身患抑郁、精神异常等情况。在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另案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被告徐曼委托代理人才向承办法官反映被告徐曼出现抑郁。不存在严重超审限导致被告徐曼抑郁加重。 三、(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庭审中,承办人引导当事人有序发表辩论意见,不存在打断被告徐曼及其律师的陈述。 四、因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提起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仲裁请求案与本院审理的(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存在关联,为了尽快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承办人与仲裁员电话进行了上述两案存在关联性的沟通,属于工作上正常沟通,不存在干扰仲裁办案,也不存在插手行政部门案件。 五、经与被告徐曼的委托代理人沟通,被告徐曼的代理人龚猛所陈述的《证明》等证据,其代理人龚猛庭后向本院提交,承办人已接收并保存在卷,不存在不接受当事人徐曼提交的证据。 六、被告徐曼的代理人在原告武汉市钱大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后,多次强调要求尽快审结(2022)鄂0111民初4785号案件,为此本案承办人每次均对被告徐曼的代理人进行了释明及沟通。 感谢您的来信,以及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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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8/25 17: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