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洪山区法院两案入选湖北高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02-03 阅读:39

案例一、王某、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何某与王某、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和廖某共同向何某支付租金50万元和物业管理费3.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廖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杨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两次结婚和离婚,并有共同购买及还贷的房产。2021年3月中旬,王某伙同杨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名下房产转移至杨某亲属张某名下,并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日期间,通过他人收账、转账的方式伪造了120万元的虚假购房款资金交易流水,意图逃避执行。

2023年10月,法院将王某、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杨某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广度和深度。杨某虽不直接负有执行义务,但其在明知王某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谋,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流水等手段,协助王某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本案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为逃避执行提供“通道”和“掩体”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共同挑战,将一并进行惩处。同时,本案也展现了执行法院在识别虚假交易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变化、交易资金流向等细节,有效识破了精心设计的逃债套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二、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姚某与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向姚某支付购房款8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喻某提起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终审维持。因喻某未履行义务,姚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某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以名下车辆办理抵押贷款,将其与配偶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以1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另一套商铺于2023年12月20日委托某拍卖公司以173.4万元的价格售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2024年1月25日,喻某与配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车辆归喻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喻某偿还。其后,喻某提前预支女儿大额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喻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售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但自述的欠款去向与银行交易明细不符,且大量取现行为异于日常交易习惯,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024年6月4日,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4年11月28日,喻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6月19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8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阐释了判决既判力的时间效力范围,否定了所谓的“执行空窗期”,明确了被执行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无论发生在执行立案前还是执行立案后,均构成拒执犯罪。喻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短时间内密集处分财产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有计划、有预谋逃避执行的恶意。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审查资金流向、交易习惯等,精准识别了其“预谋逃债”的本质,展示了穿透式审查的执行智慧。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通过程序间隙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