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主题分享活动成功举办
时间:2016-07-21 阅读:993
2016年6月18日上午,“法韵深深”读书会举行读书分享活动,主题是“裁判的方法”,担任本期点评嘉宾的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法学博士何震,特邀嘉宾武汉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周玉,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薇,读书会学员40余人参加。洪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甄爱军主持分享活动。
本期读书分享活动阅读的书目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先生的著作《裁判的方法》,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斌武以律师需要什么样的裁判为题,从律师视角就裁判的方法进行了分享发言。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登辉就法律的漏洞问题,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实践作了精彩发言。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晋艳影、陈钢两位法官结合自身民事审判实践与学员们分享了对裁判方法的认识和体会。
主题分享结束后,点评嘉宾何震庭长作了精彩的点评分享。他指出,裁判的方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会有不同的认识,刚才的主题发言人肖律师就律师群体需要什么样的裁判做了精彩发言,作为法官,我们应该从需求的角度思考问题,从需求的角度提供司法产品,而我们提供的产品就是裁判。裁判文书是裁判的载体,裁判文书的生成逻辑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结合案件查明事实这个小前提得出结论,这个结论就是裁判结果。小前提的得出,核心就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事实的查明主要依据案件的证据,案件的证据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基础产生,不同的诉讼请求就决定了案件的诉讼架构。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官必须清楚区分诉讼主张、抗辩、否认、反驳、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等概念,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他还指出,裁判的过程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裁判文书的写作必须要有焦点意识,即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只有正确的归纳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而正确处理争议焦点,才能写出优秀的法律文书。他认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决定法官存在的价值。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案件,需要我们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做出准确的判断。最后,他强调,在互联网时代,作为法官必须要有互联网思维。一是要善于运用互联网进行证据审核和查明事实,应对社会的快速变化;二是要善于借鉴互联网的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善于应对互联网带来的舆情挑战,要善于在互联网发声,防止案件在互联网引起的负面影响。在点评结束时,何震庭长还用手机向学员推荐了几个实用的法律资源APP,并演示了查询方法,受到了学员的热烈回应。
本期“裁判的方法”主题读书分享活动的举办,主要目的是通过读书交流,融通法律职业共同体对裁判方法的认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为法治武汉建设提供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