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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化的现实冲突及构建维度

作者: 洪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2-05-31 阅读:341

在西方社会,法官作为连接法律和社会的桥梁、维持正义和秩序的使者,在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中处于重要一环。一国以法官职业群体为载体,以法官制度和法官意识为内容的法官文化对于法官职业群体的成长和法治精神的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文化的内涵与作用

一般认为,文化是特定社会成员习惯传播的行为模式体系和生活模式体系。法官文化是指以法官职业为载体,包括外显的法官制度和内隐的法官意识两个层面的内容的一种法律文化现象[1]。其中,法官制度是指有关法官选拔、任期、权责、教育、升迁、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定。法官意识,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法治、法官职业等形成的观念形态,包括法官的知识构成、从业品质和职业意识等要素。法官文化中的制度和意识这两项内容是紧密相联、相互影响的,法官文化的意识核心要以制度外壳的形式固化和稳定下来,现代的法官制度可以快速移植,但优秀的法官文化却只能长期培养。我国优秀法官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在保障包括司法权独立和法官独立在内的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确立法官尊崇的地位,使法官群体产生职业的自尊感,并自觉维护自身公正、廉明的形象,实现司法公正,最终使公众信赖法官、信赖司法,进而自觉服从和信仰法律[2]

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在法官的引导下自我运行和自我实现的过程[3]。离开了优秀的法官文化司法过程将无所依托,优秀的法官文化对于司法过程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涉案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法官文化的作用和参与。司法权的功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多的赋予司法权功能更多的内涵。但无论司法功能如何拓展,定纷止争依然是司法过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和司法权的基本功能。只有在定纷止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法律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观念意义的阐释等其他辅助功能。法官文化在对涉案纠纷本身的解决上作用突出,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法官对公平正义原则及法律的皈依,很难说一个经得起考验的司法裁判能够从容产生。

其次,法官文化在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建设性的“阐释性概念”[4],“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5]”法律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固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但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修补、适用可以直接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其实就是法官基于法官文化而适用、阐释甚至是创造出来的法律,是公平、正义、法治等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有机融合,是法律规则、政治原则与国家政策的统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就是这样通过法官连续的司法实践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再次,优秀的法官文化是司法公正的内生动力。司法公正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司法不公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可能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极不信任,滋生法律虚无主义情结,进而使我们一直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更加步履维艰。完善的法律、优良的制度、法治的环境都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外在约束,法官基于优秀法官文化对法官行为的要求而自觉产生的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追求才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内生动力。在尽可能低的司法成本下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就是有一支将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法官文化内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官队伍。

最后,法官人格的自我完善,也是法官文化熏陶和渐染的结果。法官人格包含道德品质、法律素养和法律信仰三大要素,法官人格的自我完善就是这三种要素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优秀的法官文化可以利用文化的力量荡涤法官的人格,树立法官优良的道德品质、过硬的法律素养和虔诚的法律信仰,增强法官身为国家法官队伍中一员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使其更加认识到公平、正义、人权等观念的价值,从而也更加使其对法官良知的发掘和反省成为一种自觉或本能;另一方面,法官完善升华自身人格的力度越大,就越有助于优秀法官文化的孕育和培养,在二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的互动关系。

二、我国法官文化面临的现实冲突

我们追求的法官文化与现实状态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应然与实然间的矛盾和错位在法官文化中依然存在。我国法官文化面临的现实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文化的外部冲突社会文化与法官文化的冲突

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要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往,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法官势必要融入和接受社会文化。我国的法官群体是离法治最近的人,但社会群体有些缺乏法治观念,法治社会的实现由于各种原因依然漫长。中国固有社会以血缘关系、宗法关系为基础结成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分配社会资源、提供基本保障,中国社会固有的关系文化对法官文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关系文化不仅影响着社会群体对法官的行为,也会影响法官自身的行为选择,在关系文化的影响下干扰司法工作、影响法院形象,扰乱诉讼程序、危害司法公正,拉拢腐蚀法官、危害司法权威的现象就必然会作为一种现实在一定的期间内普遍存在。

(二)法官文化的内部冲突法官意识与法官制度的冲突

法官意识与法官制度是法官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二者的冲突直接影响了法官文化的构建和作用发挥。法官意识与法官制度冲突的直接表现在于现行的法官制度与法官意识严重脱节,法官制度的缺失和滞后不足以承载法官意识的内容,不但法院的独立性没有实现,法官独立办案更是难以望见门楣。法官文化内部冲突的直接表现是法院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去行政化应该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主导方向。我国在审判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下一审级的法院经常向上一审级的法院“请示”如何判案,上一审级的法院也常常对下一审级的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下达如何裁判的“指示”,造成案件未审先定,使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法官的工资和待遇受到地方政府的桎梏和限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分配和晋升制度,法官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谋取行政职位以解决相应的福利待遇问题,而无心专注于审判办案,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法官文化的结构冲突法官文化与法官亚文化的冲突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认为:对文化作分析必然既包括显露方面的分析也包括隐含方面的分析。显型文化寓于文字和事实所构成的规律之中,它可以经过耳濡目染的证实直接总结出来。然而,隐型文化却是一种二级抽象,只有在文化的最为精深微妙的自我意识之处,人类学家才在文化承载者那里关注隐型文化[7]。我们所倡导和主张的优秀法官文化是一种理想和应然的文化,它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都以亚文化的形式表现各异,法官亚文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文化的生成发展需要相应的生态和环境,法官以法院为单位构成的组织群体由于外在经济社会环境、内在成员素质差异而形成各异的组织特征,组织生态与组织文化,组织生态的差异培育和滋生出各具特点的法官亚文化。法官文化与法官亚文化之间的冲突就是由于法院生态环境恶化而在法院内部形成的亚文化与优秀的法官文化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三、法官文化的构建维度

中国法官文化正伴随着中国司法制度一起站在社会批判和改革重构的风口浪尖,中国法官文化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和各种利益牵制,在文化内涵、表现形式、功能发挥等方面都与其应然状态发生偏差,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8]。重构法官文化使其成为重塑法官权威、保障司法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优秀文化势在必行。

(一)法官文化构建的国家之维

法官文化重构要坚定不移的推进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司法权要摆脱行政权的控制和束缚,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9]。司法权的脆弱要求国家在司法权力配置或司法体制设计时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是要坚持的重要司法原则之一。司法独立的核心则是法官独立,主要包括法官职位保障、经济利益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内容。西方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把法官放在一个超然的位置来加以保护。他们不会受到任何外来的影响,不会希望得到褒奖或害怕遭到处罚,或因阿谀奉承谁或者指责谁而丢掉了自己的饭碗[10]。而在中国,法院的设置地方化,法官位阶行政化,使得法院和法官很难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11]。国家要使法院和法官不再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通过法院去行政化、法官薪水统一国库开支、法官待遇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上下级法官间待遇差距缩小等体制改革保证法院以及法官的独立以实现司法的天平不会因外力而倾斜。

(二)法官文化构建的社会之维

社会对法官的期待和期盼也会直接影响到法官文化的构建,法官的人民性与法官的慎独性之间在实现形式上是有一定矛盾的,作为社会代表的媒体往往会对法官文化的形成产生舆论压力,建构优秀的法官文化离不开媒体与法官群体关系的重塑。英国人潘尼克曾剖析过法官们对媒体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说起[12]。媒体的评论和煽动不仅会影响民众对法官群体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群体的自我认知,法官文化在媒体的影响下往往会因为迎合大众、息事宁人、消极应对等目的而发生异化。在现代民主社会,新闻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元素,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以报界、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大公无私[13]。新闻界要主动与法官群体和个案审理进行必要的阻隔,要承认并引导公众认识到法官追求的是法律上的真而不是事实上的真。媒体的监督要有必要的限度和约束,不能涉及具体案情的评判和对审判结果的无端猜测与指责,不能使司法过度暴露在以媒体为代表的民众之下,绑架法官的意识和思维、左右法官的审判和行为。

(三)法官文化构建的法官之维

法官神圣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职业给法官本人带来如此的荣耀。然而普通人的身份背景和特殊的职业角色要求之间的冲突常常使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遭受种种质疑,这些质疑使人们产生了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产生了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不信任。法官作为法官文化的主体和载体,必须通过自身知识、精神、行为的提升为法官优秀文化的形成提供基础和保证。首先,法官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常识,法官不但应当熟识和不断研习法律,同时还应自觉提高文化修养,积累广博的知识,赢得人们对自己能力的充分信任。其次,法官要具有司法良知和高尚的品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作为一名法官应当首先具有依照良心审判的坚强意志,具有依法办案的独立品格,法官的良心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程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和强度[14]。为保持自己的良知和德性,法官应该在适用法律时恰如其分的协调各种利益,以中立、公正为价值取向,尽力消除人们对其品格可能的怀疑。最后,法官要具备相应的司法能力,孙笑侠认为,法官的司法技能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推论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多个方面。我国法官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等都需要有建设性的提高。

[1]庄晓华.法官文化及其分类研究——以宪政文化为视角.理论学刊[J],20063.

[2]高军.略论英美法官文化及其启示.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882. 2010411日登陆.

[3]董茂云 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体制及理念的关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6).

[4][5][]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6][英]培根,水天同译.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M].1986,89.

[7][]克鲁克洪等,高佳等译.文化与个人[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8]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

[9]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译.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2.

[10][]丹宁勋爵, 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M].法律出版社,1999.

[11][]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译.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 .1982,396.

[12]贺卫方.法官与大众传媒[N].南方周末.1998-01-09.

[13]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2

[14][]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