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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的价值追求

作者: 洪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2-05-31 阅读:2165

人民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司法职业群体,使无数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扬。在很多人的眼中,法官是骄子,是精英。但法官们自己心里清楚,在行使审判权力的时侯,一个肩上托起的是法律的尊严,另一个肩上托起的是人民的利益,每天跟涉诉群众打交道,为群众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工作的艰难是难以言喻的。然而,每天仍有数之不尽的法官在坚守审判岗位,默默无闻付出,树立了一座座丰碑,究竟是什么支撑着他们一往直前呢?

从我们司法队伍中涌现出来的许多优秀法官,像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人民满意好法官宋鱼水,道德楷模文明风尚的模范法官陈燕萍……从他们身上我们不难看出:是他们内心所坚守的优秀品格,亦即公平正义的审判理念、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和迎难而上的坚强决心指引着他们一言一行,并不断传承与发展,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法官。也正是因为这难能可贵的品格,法官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获取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人民法院事业才得以长足发展。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平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法官的品格最基本要求就是:忠于宪法、法律,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维护公平正义。其核心价值取向就是公正、廉洁、为民。要做一名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好法官,一名人民满意的优秀法官就必须加强法官的品格修养。

一、加强品格修养,树立公平正义的信念

我们国家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既有社会主义社会本位价值观,又有封建残余的官本位价值取向、资产阶级的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等等。在这样一个价值追求多元化的时代,我认为坚持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应该是我们人民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

列宁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被忠实的执行,很可能变成儿戏,而得到相反的结果。”公正司法就是实事求是的司法,就是公而无私、不偏不倚的司法,它是一名法官毕生追求的永恒主题。真正的公正是审判追求的最高境界。虽然诉讼永远只能在胜与败中选择,但只要实现了公正,便会让胜诉一方心服口服,让败诉一方不得不服。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强化对法律的信仰。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从而使法的正义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立法不完善而又得不到任何历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导时,法官应当根据法的精神和正义的理念,确定最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英国近代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说,“自己作为法官的基本理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对程序正义的形象描述。意思是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在裁判结果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的公平和正义。一份判决即使结论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判决过程是不公正的,同样不能使人信服。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法官作为止争息纷的裁决者,必须做到不偏不依,平之如水。“法官对于纠纷的任何不当介入,都会必然导致正义天平的失衡。”完整的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司法正义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超然的心境。在具体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抉择,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员,在作这种抉择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其自身本能、传统信仰、后天道德理念和社会世俗等观念的影响,在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  

正义应是法官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法官选择了这个职业,也就意味着其在法官职业生涯中选择了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追求。一名优秀合格的法官,应努力走出自身的局限和观念上的压抑,去探求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当其自身的正义理念与法律中蕴含的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的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对于法官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实现法律,而是实现正义。”法官完美的人格、公正的理念和超然的境界,将赋予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新的生机。

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勤跟懒相对,廉跟腐相反。勤政即勤于政事,夜以继日,任劳任怨;廉洁即清廉守法,洁身自好,克己奉公。俗话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心向背,关系国家的生死存亡。古今中外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无论什么国度,哪个朝代,当政者勤政廉洁,人民大众就愿并能与之共创大业,当政者懈怠廉政,必然失去民心,老百姓就会揭竿而起推翻其统治。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若不勤政廉洁,就谈不上清官,更谈不上公平。廉政是法官的底线,最低的一个职业标准。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实现廉政的目标,他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法官。

作为一名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就可能无法抵御来自世俗的各种诱惑,就可能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寻租”,继而导致天平“倾斜”。法官如同“刀尖上的舞者”,越来越成为“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坚守“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廉政情操,是确保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中国社会是一个受中华法系影响甚深的社会,中华法系极其强调差序人际关系。法官也是人,经常会陷入“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社会关系网络中。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18日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我国的法律不仅要严格要求法官,同时也要爱护与保护法官,以更加严格而细致的司法廉洁规范斩断其不必要的人情关系网络。简言之,就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八个小时内外尤其是八小时之外的言行规范,来限缩法官维系人情关系的时间与空间,帮助他们构造更为健康的人际关系,这样必将大大制约司法腐败的可能。而这种制约绝非过分,因为法官们肩负着党的事业发展、人民利益促进、宪法与法律权威提升、社会正义型塑的艰巨使命,为人民司法最荣耀,这种特殊的职业义务应该且必须履行。

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 

三、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

如果说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传统中,法官因孤独而“神圣”,那么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中,法官则因亲民而崇高。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官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尤其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如何树立为民、实干的工作作风,打造公正、廉洁、亲民、爱民服务于民的公仆形象,是摆在人民法院及每一位法官面前的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权、执行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以成为牟取私利的手段,既可以促人奋发向上,也可以使人腐化堕落。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它虽然仅仅发生在少数法官身上,但它危害极大,它败坏了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深厚感情,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站在这里,面对着我们这个法官群体,使我想起一位美国法官在就职中的一句话:“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是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影响”。话是沉重了些,但这也道出了我们法官执法的真谛,法律不轻松,法官职业不轻松,因为肩负了人民的企盼,责任重于泰山。百姓心中的包拯、海瑞之所以至今为人们所传颂,就在于他们刚正不阿,清如水,明如镜,一心为民的公正、公平形象。

历史演变到今天,我们提出了“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这不是一句空话,一个形式,一句口号。这是时代的要求、时代的呼唤;也是我们新一代法官的追求。“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个主题的提出,浓缩了方方面面对法院、法官工作的要求和期望。它的实践需要我们每位法官通过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去落实,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倾听民声,常常与群众零距离接触,认真聆听他们的诉求,用心体会群众的感受,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让司法更贴近民生,也让司法充满人间温情。维护民权,视公正司法为生命和灵魂,充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每起案件,让每起案件经得住法律的考验、历史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考验。化解民怨,面对着最集中、最激烈、最难解的社会矛盾,法官要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定纷止争。重视调解,公正不阿,将心比心,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注重说理,透析法理,言明情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法官的裁判。

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远离灯红酒绿,不拒孤独,内心渴望的是百姓能安居乐业;他们勤勉敬业,不谋名利,日夜期盼的是为百姓排忧解难;他们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立志坚持的是为人民伸张正义;他们公正执法,不图金钱,一生信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们的追求是对事业无限的忠诚与奉献,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