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趋势及其司法认定
作者: 洪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2-06-01 阅读:613
我国对“黑社会组织”概念的研究,由于研究视角和方式等的差异,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争议与分歧,这些观点又不断地融合整理。对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也达六、七种之多。正如何秉松教授所说:“刑法上有多少关于有组织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的规定,就有多少有组织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的定义。”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成员低龄化、学历提升化趋势 根据警方对近年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分析发现,成员年龄出现年轻化趋势,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这一群体年轻气盛,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事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罪犯的冷血特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涉案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如果得不到必要的正面引导和有效的教育挽救,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极容易故态复萌而发展为未来黑社会的天然成员,必将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涉黑犯罪组织中的头目和骨干分子,有许多受过较高的教育,智力水平和社会层次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反侦查能力。犯罪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会注意搜罗人才,研究法律和社会政策等为其组织服务,这标志着犯罪组织的整体水平也在提高。在学历方面,有愈来愈高,学历提升的趋势。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参加法律自学考试,已拿到大专甚至本科文凭;据台湾警方宣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吸纳高学历者加入帮派,甚至已有帮派传出要求旗下“弟弟”们至少要混到高中、职高的文凭,否则走人。有的帮派据称还设有“奖学金”,甚至还有安排帮派成员赴美深造取得学位,这些成员在“学成归来”后,均会授予薪资优越的“护法”等职务。 (二)公司化发展趋势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实现其经济目的,在实施违法犯罪扩张经济实力和基础的同时,往往还倾向于合法经营,开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犯罪所得的巨额利润找到转移消融的途径,而且还可以通过组织“企业化”活动实现“合法化”,全面向经济领域渗透。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聚敛了相当的血腥资金后,就开始开公司、办企业,把罪恶之手伸向经济领域,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辽宁侦破的“抚顺涉黑第一案”,背后操纵涉案团伙的是抚顺房地产界的明星企业家、新抚区人大常委曲全国;河南“黑帮教父”宋留根在1998年创建了“创业货运公司”,自1999年起,公司的年利润达5000多万元。据报道,这家公司在郑州、广州等地建起30多个运输网点。由于一个地方的经济结构决定着一个地方的利益格局和财富流向,因此,当地什么行业、产业兴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成立相应的公司,“名正言顺”地把持这些行业、产业。从公司组织机构看,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职能系统与正规合法的公司颇为近似,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会计、出纳等职位。从管理上来看,也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 “金字塔管理模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以公司为平台向社会经济领域渗透,搜刮财富,以达到控制一方的目的。而从事非法经营和垄断经营就成为这种特殊形式的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违法性的本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及法律规范来运作,而习惯于根据黑道规矩行事,并形成相关机制。 (三)向权力机关渗透的趋势 国际上一些老牌的黑社会组织有着很强的渗透能力,能够渗透到社会各界,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各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治理难度非常之大。在我国,现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还不能同外国的老牌黑社会组织同日而语,但为了生存,会不遗余力地向国家权力部门渗透,寻求代理人和保护伞。当其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政治企图会越来越明显,他们会千方百计地混入政界,给自己披上“红色”外衣,形成盘根错节的共生关系,以图长远。 黑社会势力通过暴力胁迫或是金钱贿选等非法手段来干涉甚至是操控基层选举,以此直接入驻当地政府内部选取“代理人”,从而达到为己所用、谋取暴利的目的。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的乡镇及村级选举中表现得比较突出,目前更在向着县市级以上的政权渗透。比较典型的如沈阳穆(绥新)马(向东)案,如果说穆绥新在其中充当了刘涌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那马向东则是不折不扣的黑社会老大:他不但在行事作风、穿着打扮等方面要刻意模仿港台影视片里的黑社会老大,而且在现实中确确实实被团伙成员称为“大哥”,是名副其实的“黑老大”,作恶多端的刘涌也只是“二哥”。社会公共权力在这些腐败分子的手里不是用来服务社会、造福民众,而是通过某些社会“潜规则”蜕变成了黑社会鱼肉百姓的“帮凶”,最终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官府与黑社会共同治理社会、“黑白合流”的“二十世纪公共权力运行之怪现状”。 (四)犯罪国际化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国际黑社会组织渗透的影响下,国内黑社会性质犯罪必将趋于国际化。据有关资料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境内共发现近乎40多个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此外,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高圣丽结”、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青帮”、“鬼影帮”等黑社会组织也纷纷在我国发展其势力。他们通过在大陆建立犯罪基地,从事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堂口,进行投资经营,或者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联手作案。另一方面,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开始把犯罪的触角伸到了境外,特别是在走私、贩毒、绑架、拐卖人口等犯罪领域。境内外的黑帮勾结在一起,联手行动,里应外合,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跨国绑架勒索案就是境内外黑帮联手的典型表现。随着国外、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加剧,有眼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再囿于传统的地盘,开始向外另拓新的空间和合作伙伴,勾结国外、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跨国、跨境的黑社会组织,呈现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另外,港、澳、台黑社会分子直接闯关,发展黑社会势力。目前,香港著名的黑社会组织有“14K”“三合会”,台湾的有“竹联帮”等。据公安部门统计,8090年代初,台、港、澳黑帮在福建、广东沿海等地发展350多个黑社会组织吸收成员500多人。90年代以后,更多的港、澳、台黑帮渗透到内地。尤其是当港、澳、台地区加紧“打黑”之际,当地黑社会的许多老大和骨干成员纷纷逃到大陆避风。他们继续重操旧业,在大陆物色和发展黑社会势力,屡做大案。前几年在广东被处决的张子强就是典型一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实可以分两种类型:一是“组织的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其自身的存在而构成的犯罪,即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三个罪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有某一个或几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得到法律上的认定,否则,即不成罪或构成其他之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活动,包括任何类型的为了组织的利益而从事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并不限于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实施。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难点与重中之重,还是在于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组织结构特征 组织结构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在人员、组织形态等方面的特征。对该特征,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差异:第一,司法解释对组织性特征表述为“组织结构比较紧密”,立法解释改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这两种表述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对组织严密性的程度规定明显不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组织结构的紧密性。立法解释强调的是组织的稳定性,同时具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情形,即可认定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而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仍然以犯罪组织具有组织结构的紧密性作为标准,要求查明组织架构、领导层次、纲领、章程等内容,显然与立法解释的精神不一致。第二,司法解释规定要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立法解释取消了这一要件。现实中有的涉黑组织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的则只有约定俗成的规定。因此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被组织或多数成员认可的纪律或者约定俗成的规定,但不以此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对于有严格组织纪律的,查清这一情况有助于证明其组织性特征,但根据立法解释不能以此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如盘踞武汉的黑老大张成义,为了控制武汉各大赌场,勾结李光辉、李军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对成员实行“发放工资奖金”和“一案一酬”两种管理模式,并以集中住宿、组织旅游等方式对成员予以控制,还制定对参与命案等重大案件的手下予以重奖、绝对服从老大的组织纪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经济实力特征 根据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实力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从小做大的物质基础。认定经济实力特征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目的是不择手段地疯狂攫取经济利益,为犯罪活动的扩张提供经济后盾。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指多次投入或者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累计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该组织的基本活动。一定的经济实力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经济实力状况是不同的。 初始阶段的一般实力较弱,发展到一定规模往往实力较强。在办案中既要考察其已经实现的经济实力,还要考察可实现的经济利益;既要考察可供支配的经济实力,又要考察已经支配的经济实力。 第三、获取的经济利益必须有部分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组织将其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用于扩大发展组织,支持组织活动,购买犯罪工具、支助出逃、治伤、进行贿赂等,才能得以实现更大规模的违法犯罪活动。正是有了经济条件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发展和做大。 第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者、领导者支配或者根据组织者、领导者的授意支配。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如何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形成非法控制:1、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时间较长的;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定行业的经营,或者取得该行业较大份额的;3、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操纵色情、赌博、毒品和高利贷等非法地下交易市场,垄断非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的。 如何认定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具有重大影响:1、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或采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或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或受人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2、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业、市场进行管理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致使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基层政权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