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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8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 洪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2-06-01 阅读:482

光阴荏苒,白驹过隙,80后在不经意间已长大成人,并陆续步入婚姻的殿堂。在为他们成家立业感到欣慰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个现象也绝不能被忽视,即80后在进入结婚高峰期的同时,亦迎来了离婚的高发期。从目前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有50%案件的当事人是80后,此即意味着这些80后组建的家庭未持续多久即宣告解体。稳定、和睦的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这些80后的婚姻如此短促,自然会给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消极影响,因此,笔者对80后离婚案件进行了相关调研。

一、80后离婚案件的特点

除具备离婚案件的共性特征外,80后离婚案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独特之处:

1.婚姻存续期间相当短暂。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年轻人普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和学习上,这就直接导致结婚年龄的实际延后,此即意味着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普遍相当短暂。就手边受理的案件来看,80后离婚案件的涉案婚姻均未超过3年,最短的甚至仅持续了1个月。从案情来看,该类案件当事人的恋爱期亦较短,“匆匆认识、忙忙结婚”,此即所谓“闪婚”。

2.女方提出离婚请求者多。分析审理的80后离婚案件,该类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占70%。80后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明显提高,这就使之独立性极大增强,在经济和心理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同时,她们的婚姻观念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也更少,一旦对婚姻不满并失去信心,离婚的意志也就比较坚决。此外,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不少80后女性看来绝对属于“糟粕”,这些女性在兼顾工作和家庭时心理自然感觉失衡,从而容易引发矛盾。

3.“陪审团” 较为普遍。80后离婚,不仅双方的父母全程陪同,有的甚至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豪华亲友团,有50%当事人委托父母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恋爱、结婚过程及离婚原因基本由父母陈述。父母如此热衷于参与80后离婚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因为离婚的争议焦点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同父母密切相关。

二、80后离婚案件的成因

80后之所以会“闪婚”、“闪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心理不成熟。80后普遍存在心理尚未“断奶”的情况。80后多为独生子女,父母从小较为溺爱,使之自我意识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较淡薄,缺少忍让性和宽容度,感情易冲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会发生各种矛盾,在婚姻生活中难以担当好一个丈夫或妻子的角色,往往连一些小问题都不让步,使得夫妻间矛盾激化,进而导致离婚。

2.认识不明确。一些80后在彼此产生好感后往往即急于结婚,两个人登记时可能对婚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不清楚,甚至根本就不愿担负责任,只注重婚姻中个人的感受。一旦婚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接踵而至时,某些80后便会感到不知所措、疲于应对,婚姻在其心目中的地位便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婚姻的质量。同时,婚前双方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和相互了解,婚后在平淡的生活中会慢慢发现对方的缺点和不足,面对平淡生活的琐碎,双方不能用一颗宽容的心态对待对方,极易因一些琐事反复吵闹进而引发矛盾,很容易草率离婚。

3.动机不单纯。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80后不再坚守“爱情至上”的信条,在婚姻中把崇拜和追逐房子、车子、票子等物质条件视为首要,维系婚姻的纯真爱情已渐行渐远,甚至不复存在。婚后家庭经济状况一旦达不到预期就易生怨气,进而对现有的婚姻产生不满进而动摇直至分道扬镳。

4.父母不放手。在父母眼中,80后永远都是长不大的孩子,凡事都还需他们操心。许多父母对已婚子女的生活仍然不自觉地过多干涉和过度介入,加之双方父母所处的立场不同,难免导致一些矛盾升级,进而给婚姻的稳定埋下“隐患”。

5.立场不坚定。飞速发展的社会使人们面对的诱惑越来越大。年轻的80后尚未经历生活的磨练和岁月的洗礼,其中不少人不会懂得如何识别和拒绝诱惑。当诱惑无法拒绝时,伦理的约束、道德的制约均统统失效,走出婚姻就成为某些80后的选择。正所谓“活在当下、无关结局”。

三、审理80后离婚案件的工作对策

种种原因使得我们必须对80后离婚案件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1.加强教育。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各自家庭成员)均是情绪激动,此种情况下,主审法官要用适当的方式抚平双方的情绪,进而教育双方,使之认识到婚姻、家庭的本质和重要性,以及离婚对今后人生的负面影响,使双方进一步认识婚姻,从而促使其更为慎重地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

2.加大调解。对于双方具备一定感情基础的案件,主审法官应该主要采取调解方式,针对导致离婚的主要矛盾协调沟通,尽量将问题在婚姻维持的基础上解决,将矛盾化解在家庭之内。对于“闪婚”等感情基础薄弱的案件,则加大说服教育工作力度,提升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使具备和好条件的婚姻得以维持并转好。当然,对于确实不具备维持条件的案件也应针对争议焦点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3.完善制度。现有婚姻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不少科学的规定,但时代发展太快,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新情况、新问题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这就使得现有规定难以涉及的“盲区”日益增多,自然给实际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因此,相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加快相应规定或规则的出台,从而保障审判实践的顺利进行。